培育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放、转、育、管”并重
着眼“放”,改革登记制度,打破“双重”管理体制。只有放开、才能发展。要适应经济社会变革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逐步取消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打破双重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门槛、创造条件。一是稳步实施直接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前置许可外,对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文体活动等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二是降低社会组织备案门槛,鼓励支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三是推进行业协会和商会去行政化。
着力“转”,转移政府职能,让渡政策空间。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前提是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推进政府“瘦身”和职能转变。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和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力度,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参与社会管理让渡空间。要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解决好政府、社会、市场相互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目录,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作出制度性安排,使社会组织更深入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着手“育”,加强组织培育,创造发展条件。一要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坚持政府履职、社会参与、群众满意的原则,在就业培训、文化卫生、社区法律、养老服务等一些准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建立以政府采购、定向委托、种子基金等不同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二要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发展平台。三要完善社会组织政策环境。政府要在健全财政资助奖励、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出台有“含金量”的配套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培育壮大的发展环境。
着重“管”,规范内部管理,形成监管合力。规范管理是健康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要坚持一手抓积极发展、一手抓严格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稳步、健康发展。一是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形成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资产财务、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三是开展社会组织综合评估,并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政府服务的资质挂钩,引导社会组织恪守公益性原则,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四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形成执法监察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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