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重构党政关系要进行“党政分合”中的“合”。“合”,就是要坚持和保持党政关系中那些必须联系的部分,并要坚决地把这些部分整合起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要提出党政关系的“合”呢?难道邓小平不是明明白白地主张“党政分开”吗?的确,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也要实行“党政分开”,这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率先提出来的,而且在其后的80、90年代都始终不渝地坚持的。但是,邓小平提出来的“党政分开”思想,既不是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模式,更不是要把党和政绝对地“分开”来。过去,人们对邓小平的“党政分开”思想的解读,恰恰是错误的解读。这样的误读,不是把邓小平的“党政分开”思想理解为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模式,就是理解为党政之间的关系要绝对地“分开”。其实,邓小平讲的“党政分开”思想,第一,它不是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模式。因为,正是邓小平本人始终坚定不移地主张,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在所有的国家政权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必须保证加强和发展而不是削弱党的组织。邓小平从来是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谈论“党政分开”问题的。第二,他也不是认为党政之间的关系要绝对地“分开”,邓小平只是强调要把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自治权等从过去的“党政合一”中分出来。而对于党来说,要始终掌握关于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确立政治方向和目标的权力,即重大政策的决策权;也要掌握决定国家机关的重要人选和出任重要职务的权力,即重大人事的推荐权。由此可知,邓小平的“党政分开”思想,不是单方面的、片面的思想,它实际上包含了党政关系既可“分”又可“合”的全面的认识观点。
从邓小平关于党政关系可“合”的认识观点出发,重构“党政分合”中“合”的部分,就是要在重大政策的决策权、重大人事的推荐权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监督权这些领域,把党和政的关系更好地整合起来。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党要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工作,掌握国家的立法决策权和重大人事任命的推荐权;二是党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党在政府、司法、学校、医院、企业、公司以及社会团体组织中的各级组织,主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在各行业和社会组织中起着思想教育和监督制约作用的思想,是列宁和邓小平提出来的。早在1918年,列宁就提出企业管理要实行“一长制”,厂长全权负责,党的组织不干预工厂中的生产以及行政管理工作而只起到监督的作用。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初,也坚决主张实行厂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等责任制,而让党委做好监督和保障的工作。党要通过掌握监督权和解释说服权,保证和实现党的领导。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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