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这涉及到理论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党政关系问题。所谓党政关系,就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30多年来,围绕着党政关系,人们主要形成了“党政合一”与“党政分开”两种模式之争,其中包含着很多正确的观点,但也存有失之偏颇的看法。这其中就包括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党政分开”思想的误读。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的政权结构以及党政之间的关系和苏联大体相同,正如邓小平所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因而,中国的党政关系也是苏联的“党政合一”模式。由于苏联实行的“党政合一”弊端太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吃尽苦头之后,应在总体上放弃这一党政关系模式。对于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我们已经了解了其中有着很多的借鉴启发之处,这种党政关系的模式在西方国家政治体制内能够进行良性的运转,但是应该看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照搬照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现有“党政合一”与“党政分开”之外的第三种党政关系模式,即建立“党政分合”的新模式。
“党政分合”的新模式,就是党政关系既分也合的关系,有分有合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合”的新模式,要求我们对原有的党政关系进行一番分开和整合的重构,该分的坚决分出去,该合的坚决合起来。
首先,要进行“党政分合”中的“分”。“分”,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因为原有“党政合一”带来的弊端。1978年,邓小平根据几十年党政关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解决“党政合一”和实行“党政分开”的问题。他在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作的主题报告中指出,过去“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一切统一口径’。”对此,必须进行改革,实行党政分开。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中,邓小平系统论述了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指出,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发指示、作决定。”同年12月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中,邓小平说:“从原则上说,各级党组织应该把大量日常行政工作、业务工作,尽可能交给政府、业务部门承担,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以外,要腾出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众的工作。”这些论述表明,邓小平认为,党的领导职能和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就只有最为基本的两项,一是提出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政治方向和目标;二是决定国家机关的重要人选。1986年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这说明,党政分开的基本要求,就是科学地认清党政职能的性质和职权范围,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机构重叠、职责混淆等问题,党委不再对行政进行干预,集中精力管好大事,从而建立新型的党政关系。简而言之,“党政分合”的“分”,就是必须把政府的行政权从原来的“党政合一”那里分出来,确切保证政府职能的独立,让政府能够独立地进行行政的全过程工作。党和政府的关系应该这样“分”,党同司法系统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也应该这样“分”。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