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门制改革不是简单的部门合并

大部门制改革不是简单的部门合并

在给大部门制以关注的同时,也出现了对它与其他改革关系的不正确理解,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被解读为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被简化为大部门制改革,我们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澄清对大部门制改革的一种误读:

其一,不能把政府机构改革简单地等同于大部门制改革。合理的政府结构是行政权力高效运行的基础。政府机构改革包括政府管理内容、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改革,其目的是全面有效履行政府职能,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核心要求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大部门制作为一种政府组织结构形式,仅仅是实现这一核心要求的具体实施路径,不能一说机构改革就是大部门制改革。政府职能不转变,管理内容不改革,运行方式不创新,部门协调不顺畅,决策执行无效率,即使实现了部门合并,也并没有达到政府机构改革的目的。

其二,不能把大部门制改革简单地等同于部门合并。党的十七大以后,大部门制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践。但从效果看,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不是一个简简单单合并的问题,核心还是要转变政府职能。从我国改革开放后所进行的六次比较集中的行政体制改革看,几乎每次都将机构改革作为入口,自1988年以后的历次改革任务表述虽有所不同,但贯穿其中的一根红线是政府职能转变。我国历次机构改革,多次搞几个部门的合并、调整,其中不少是搞简单的机构合并,很多建立起来的并不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大部门制。从实践效果看,凡是政府职能转变比较彻底的,机构改革成果也往往能得到较好保持。否则,机构改革也会“翻烙饼”,精简掉的人员和机构会随着工作的“需要”以不同方式重新恢复。所以,大部门制改革不能以精简了多少人员、裁并了多少机构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唯一标准和依据,关键是看政府机构要与职能相适应。

其三,大部门制改革不可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大部门制改革作为政府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从英美等实行大部门制国家的实践来看,他们大都经历了三五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磨合过程。由于大部门制改革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对大部门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对其基础条件、支撑条件、国情基础的理解还有待深入。所以,大部门制改革远不是简单地对多部门一并了之,更不可急急忙忙推进,其中涉及的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党委和政府之间等多种权责关系问题需要厘清。

其四,大部门制改革不可孤立而行。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而政府机构改革与国家非政府机构的改革,与党群机构的改革紧密相联。其中涉及政府机构改革与党群机构改革的关系,涉及与社会团体机构的关系、与事业单位机构的关系,等等。在这一复杂的改革系统中,大部门制改革具有纵横交叉、辐射带动和影响全局的效应。所以,在大部门制改革中,应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不应孤立而行。可以用大部门制改革带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并可辐射波及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反过来,大部门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也需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职数与编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配合和系统推进。因此,可以大部门制改革为契机,统筹规划,协调联动,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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