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特供”“专供”关进笼子

把“特供”“专供”关进笼子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据3月29日新华社电)

《广告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国家机关与企业合作使用特供标识,不仅涉嫌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其他企业品牌也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中央五部门联合发文清理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标识,为商品市场纠偏,值得期待。

不可否认,拿“特供”、“专供”做噱头,可以吸引公众眼球,引来社会关注,也会提升该品牌的人气与销量。退一步讲,即便政府曾指定某品牌为接待产品,也不代表广大公众的口味与市场需要,也不代表政府倡导大众去消费这种产品。企业以此为炫耀的资本,大肆宣传“特供”、“专供”,然后借机占有市场。这不仅扰乱市场竞争,也是在伤害政府公信力。“特供”、“专供”除了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还误导了社会风气,甚至会演变成社会潜规则。在“特供”、“专供”思维的影响下,购买、享用特供、专供产品就变成了一种身份的象征,使人们以享用特供、专供产品为荣。这样的诱导给商家带来了滚滚财源,也助长了公款消费风气。大量的特供、专供产品用于送礼和公款吃喝,败坏党风政风,挥霍了纳税人的不少血汗钱。

既然五部门已经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标识,所有“特供”、“专供”标识都不再有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执行力,坚决清理“特供”、“专供”标识,维护政府形象、消费者利益与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有人违规用这些标识涉嫌犯罪,相关部门就要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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