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司法之耻、民众之辱

刑讯逼供是司法之耻、民众之辱

在昨天(4月7日)中央电视台的《面对面》节目中,近来的两个新闻焦点人物——在浙江被屈判强奸杀人的两名安徽歙县人讲述了他们叔侄被屈打成招、以招定罪的全过程。这个充满着血泪和冤屈的过程,真令人不寒而栗、毛骨悚然。

七天七夜不许睡觉,“蹲马步”,双手背铐,暴力殴打,其间只给半盒盒饭……这样把人折磨得生不如死的公权力机构,就是浙江省的公安机关。这种虐待,就是牲畜野兽也很难遭遇到。这种超出动物行为底线和人类道德底线的虐待,不仅仅是张高平和张辉叔侄曾经的噩梦,而实在是全体中国人之辱。在如此行为的司法者那里,人权确是一个多余的概念,法律也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在所谓“命案必破”的神话里,有多少像张高平、张辉叔侄这样的冤屈者,又有多少像聂树斌那样的“冤死鬼”。当然,相应地,也就有了用不只是一两个冤屈者的鲜血染红绶带的如聂海芬般的立功者。

刑讯逼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错案、假案也不知几何。刑讯逼供的恶果,不只是给被刑讯逼供的当事人造成了不可补救的危害,同时也给国家公权力以及公权力机关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说起来,刑讯逼供的弊端、刑讯逼供的非法之处,绝非什么高深难懂的学问。在现实中,如果刑讯逼供者不受法律制裁,如果刑讯逼供仍然是公权力机关行权效率的“法宝”,那么,刑讯逼供大行其道就必有其“合理性”。

在司法过程中,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并非个别。用酷刑、施虐待,逼供、诱供,所有这些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滥用公权力典型表现。刑讯逼供在中国“成规模”地存在,就在于刑讯逼供的行为人常常因为刑讯逼供的“效率”,而得到了刑讯逼供的最大一部分“红”利。许多人因此或高升、或获奖,并因高升、获奖而阻止了冤案、错案和假案的甄别和纠正。河北聂树斌错案的当下结局,就是明证。

刑讯逼供的存在,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中国现代法律奠基人之一的沈家本,在推动中国法律制度进步的过程中,曾痛析中国专制社会法律制度的野蛮、粗鄙和非理性,也曾指出西人正是以中国尚存凌迟的酷刑,而以“文明”为借口争得了“治外法权”。在当代,法律和司法的理性,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人权的概念已经成为立法的一个必要支点。甚至,文明进化的程度,已经使立法者在法律中明确禁止虐待动物的行为。

实际上,这一点,在中国的法律中也有体现。在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中,法律对公民权利有明确的界定,对公权力如何行使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些规定,本应是中国人所应享有的“待遇”。但是,像杭州市公安局聂海芬类的公权力行使者,偏偏视法律于敝屣,生生让张高平、张辉叔侄体验了一次现代人所不应再有的、与当代文明背道而驰的违法的司法“待遇”。

问题还在于,现实中,还有多少像张高平、张辉叔侄这样的被屈打成招者,还有多少像聂海芬那样的“先进工作者”,还有多少像聂树斌这种事实已清但就是不予改正的奇冤之案……司法之耻,民众之辱,还要持续多久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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