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违规典型不能全是清一色的“某”

通报违规典型不能全是清一色的“某”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并在法院系统查纠“冷硬横推”、“庸懒散奢”等不正之风。为了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最高人民法院18日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4月18日 新华网)

贯彻八项规定,整治不正之风,最高法院不仅出台措施,而且通报违规典型,看来是动了真格的。但是,这个真格动得很不彻底,因为通报的违规典型全是“某”和“某某”,既让百姓看了不舒服,也让受到通报和处罚的当事人心里不是滋味——虽然我违规了,受到处罚了,可是猪有名狗有名呀,我怎么变成“董某某”、“孙某某”去了?难道我违规了,连“姓名权”也被剥夺了?

通报违规典型用“某”和“某某”,实在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已经明确“董某某”、“孙某某”是黄冈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难道世人还弄不清楚“董某某”、“孙某某”的真姓大名?

固然,用“某”和“某某”,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意味,但是,也有包庇、纵容甚至怂恿之嫌疑。通报违规人员的真实姓名,本是一件轻而易举、又不会伤害违规者的事情,却偏要做得遮遮掩掩、偷偷摸摸,实在不是最高法院应有的作为。连真实姓名这点事情都藏着掖着,还敢奢望最高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报内部违规人员都畏畏缩缩,还敢奢望法院审判大贪官们能够义正词严?试想,假如法院审判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时,把刘志军说成“刘某某”,岂不成为世界司法史上最大的笑话?

哪些地方该用“某”和“某某”,法院应该比任何人都明白。不该用却偏要用,让人怀疑这是动真格还是玩忽悠,让人质疑这是应付上级还是愚弄下级,让人猜测这是不是“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作祟,让人揣想这是不是故意做给领导和百姓看看!

整治不正之风,必须正大光明和理直气壮。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理应在这方面带好头。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用清一色的“某”和“某某”,既影响国家机关形象,又降低执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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