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改革(2)

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改革(2)

摘要: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发端于上海,并逐步成为全国性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经济关系是区域内互助,即通过 “低存低贷”互相帮忙、保本为先、不求盈利或盈利为次。多年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在满足区域内部互助需要的前提下,在数量上可能有绝对或相对的富裕或沉淀。

第三,要明确民众同政府在住房公积金上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这一问题,在 《条例》中没有被明确提及。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前提下,公积金制度至少要做如下改革:首先,大幅增加各级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的民意代表和专家学者比例,保留较小比例的官员代表;其次,明确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政府之间的先后程序关系;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公积金的运行状况,除了区域公积金情况继续保持公开之外,还要公开全国公积金的情况。

第四,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经济关系是商业关系。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经济关系是区域内互助,即通过 “低存低贷”互相帮忙、保本为先、不求盈利或盈利为次。但是,对于外部的经济关系,必须按商业原则来处理,要以盈利为前提。

多年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在满足区域内部互助需要的前提下,在数量上可能有绝对或相对的富裕或沉淀。绝对富裕或沉淀,可能是公积金缴交比例过高,或者是区域内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所以绝对富裕或沉淀也许是暂时的。相对的富裕或沉淀,主要是公积金缴交者使用(包括退休提取)的季节性、阶段性变动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不管公积金存在何种形式的富裕或沉淀,都有可能也应该运用投资工具为缴交者谋利,比如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拟议中的股市投资,是股权投资的方式之一,不过是风险较大的一种,应该将安全性置于首位。

第五,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同住房保障是友好的外部商业关系。

这种友好关系体现在,可以在商业盈利的前提下,对借贷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给予些许优惠。比如,比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低若干百分点等。

前面提到,住房公积金可以向区域内收入较低、住房更困难的公积金缴交者倾斜,这是从公积金的内部经济关系来说的。而就公积金的外部经济关系而言,向保障性住房倾斜,也是住房公积金爱心和慈善的适度泛化。当然,公积金对于住房保障的友好,必须坚持商业盈利的底线。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上海社科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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