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无虞的劳动才有体面可言

权益无虞的劳动才有体面可言

摘要:以公众利益密切程度论,大概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相提;以受尊重程度论,恐怕也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并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之所以屡遭漠视,既有法律本身之不足,亦有现实环境之窘困。

以公众利益密切程度论,大概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相提;以受尊重程度论,恐怕也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并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之所以屡遭漠视,既有法律本身之不足,亦有现实环境之窘困。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譬如少缴漏缴职工社保金、对女职工保护不力、工伤难认定等。

以公众利益密切程度论,大概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相提;以受尊重程度论,恐怕也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与劳动法并论。不说其他,仅以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观照,就知理想境界与魔幻现实之差距。一些单位,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量,只因身份不同,报酬千差万别,甚至天壤之别。一些行业存在“同人不同命”的临时工,游离在“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之外。

劳动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与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强调,要“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保障劳动者能够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必须排除一切阻碍因素。首先,应先补齐劳动者权益保护“短板”,只有权益无虞的劳动,劳动才有体面可言。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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