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之所以屡遭漠视,既有法律本身之不足,亦有现实环境之窘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考虑周全、设计精良的法律,才具备被广泛尊重的基础,才能有效帮助公民实现低成本维权。依此观鉴劳动法,一些细节设计确实欠考虑,导致实施过程中走偏,徒增劳动者维权难度。譬如劳动争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该法同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这个人员构成谱系,时常令劳动者对其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事实也正如此,受太多其他因素干扰的仲裁,并没有将劳动纠纷解决在初级状态。此外,法律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协商本属并列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于是便有了“先裁后审”一说。“先裁后审”的存在,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一些劳动者根本无力走到最后这一步。因此,社会对于建立第三方仲裁机构、设立劳动仲裁法庭呼声不断。
处于“原子化”状态,是劳动者维权无力之现实困境。在协商自治的模式之下,由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进行协商,通过集体谈判达成双方认可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政府只是规则提供者与争议调停者,保持较少的干预,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劳动法》虽赋予劳动者组织化生存的权利,然而,苗条的法律,并没有化作丰满的现实。其实,劳动者的组织化生存,让劳动者可以正当、高效、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也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需要——避免利益诉求无组织、无秩序倾向。让社会组织承担起自我管理责任,更顺应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大势。
低权益红利不是经济发展的正途,也是不可持续的。只有坐实劳动者权益保护,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生活,发展才有意义,社会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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