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依靠力量
社会管理的实质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特殊规定性是什么?这是我们进行社会管理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其本质是阶级统治。但阶级统治并不是国家职能的全部,国家职能还包括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这后一种职能往往是为人们所忽视的。在无产阶级革命后,国家职能中的社会管理职能将得到保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指出:“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的勤务员来执行。”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说:“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指明了国家职能的变化趋势。就我国而言,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职能既有阶级统治职能,又有社会管理职能,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是,社会管理性质和依靠力量发生了变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就把无产阶级运动的大众性质清晰表明。为了实现为“绝大多数人”的目标,不是靠所谓的“理性”观念、“绝对精神”的演绎,也不是靠少数精英、超人的恩赐,而只能靠无产阶级领导下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斗争。社会革命如此,社会建设和管理也是如此。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深刻论述了无产阶级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马克思认为,“共和国的真正‘社会’性质仅仅在于工人管理着巴黎公社这一点!”“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为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人民群众重新收回政权,组织起来行使管理社会的权利,改变了少数人掌权统治压迫多数人的政治形式,这是人类有阶级历史以来产生的一次崭新的政治文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特殊规定性,它破解了有阶级历史以来国家公共权力内含着的矛盾性:一方面它以超阶级的、代表整个社会的面目出现,另一方面它却只掌握在社会中的少数人即统治阶级的手里,所维护的只是统治阶级的狭隘阶级利益,实质上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
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毛泽东同志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谈到劳动人民参加管理的时候指出:不能把人民的权利理解为社会只有一部分人来管理,而劳动者在这一部分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和社会保险等等权利。这段话深刻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不是抽象的,既要靠党的领导,靠政府的有效负责,也要靠人民群众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来实现的。是人民群众“亲自”参与管理,而不是靠少数人来“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职能。毛泽东同志的这个观点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一脉相承,又有所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观点告诉我们,社会管理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必须,管理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的权利。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管理,是通过他们自己对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地直接参与实现的,而不是只有一部分人代表他们行使这个权利的。保障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管理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避免“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防治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也是使社会保持和谐稳定、激发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制度近百年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都证明了这些观点的极端重要性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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