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收入分配改革重在初次分配(3)

厉以宁:收入分配改革重在初次分配(3)

然而在中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因素的影响、经济生活中的行业垄断继续存在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对初次分配的工资标准和级差的影响、劳动力市场上买方和卖方力量的极不对称的影响等,所以不可能真正形成由市场调节作为基础性调节所谓均衡条件下的工资率。

比如,农民初次分配收入是在非均衡条件下形成的。这可以从四个角度来解释。第一,农民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为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而没有产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市场外因素的干预,农民的土地收入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农民甚至不可能对未来的收入前景有预先的策划。而利用土地的“寻租”行为,负担恰恰落在农民身上。第二,农民工可以在城镇和企业中工作,但他们却是劳动力市场中最弱势的受雇群体。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工的权利受限制,而雇用农民工的单位或企业相对于农民工而言,是强势的。双方地位的不对称性,更大于城市居民中的受雇者们。第三,农民种植农产品或饲养家畜家禽并从事销售所得到的收入,由于农民们所处的是弱势地位,无法争取到合理价格,常常被压低价格。这就使农民初次分配收入减少。第四,二元劳工市场的存在使求职者受歧视,农民工只能进入低级劳工市场,无法进入高级劳工市场。在这方面,农民受到的歧视比城市居民求职者更为突出。上述这四个角度的分析清楚地表明,农民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所处的地位是十分不利的。他们初次分配的收入少,也就不奇怪了。

由此得到的看法是:在现阶段的中国,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重点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因为这是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连续扩大而且难以治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要原因。二次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应是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即今后不应再存在“初次分配有收入差距,二次分配反而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的怪现象。

(作者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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