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城市治理与法治如何和谐共处?(2)

城镇化、城市治理与法治如何和谐共处?(2)

(二)我国地方政府在推进城镇化中的职责

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等规定了地方政府的广泛职权;《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对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的体系、编制主体、管理主体、审批主体和许可制度等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在推进城镇化中承担重要角色。

一是科学编制和实施规划。地方政府按城镇空间合理布局的要求,编制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管。

二是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水平,扩大城市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空间。

三是发挥产业支撑作用。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高城镇服务业比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吸纳就业人口的能力。

四是加强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化建设,并合理确定各项财政支出的比例;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城镇化建设。

五是做好保障工作,落实配套政策。改革户籍管理,消除户籍管理对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消除农民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障碍;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提高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就业能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现城乡社会保障衔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合理调整行政区划,适度合乡并镇、撤乡设镇、撤乡镇设街道、撤县设市(区)。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地方政府是城镇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推进城镇化应纳入对政府工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设立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坚持创新与依法治理的统一

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是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要重视中央政府的总体规划和宏观指导,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创新。近年来,出现过各种新型城镇化的改革尝试,如天津模式、成都模式、广东模式、江苏模式和浙江模式等。

(一)财税改革和城市治理创新

上述地方的改革尝试涉及城镇规划和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财政资金和融资、人口就业等各项保障以及城市治理体制等内容,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财税体制改革、如何实行城市治理创新等。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有利于形成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激励机制。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是地方税收(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所得税等,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收;另一来源是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教育费附加以及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等;其他还包括罚没收入以及上级政府补助等。按照财源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应提高市镇财政能力;调整支出结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领域;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比例,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进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减少城市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探索实行城市政府发债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试点城市地方依法决定和征收地方税。

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应当重视城市治理创新。城镇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地方区域,应享有更多自主权,在管理上可探索实行市县分治,使之有别于普通行政区划,并在城市政府的职能履行和机构设置上更多体现城市的特点;要简化行政层级,适时适度调整城镇规模和管理幅度;推动城市政府职能归位、服务职能下移;创新社区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涉及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环境、住房、社保等与居民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须听取居民意见。

(二)依法推进城镇化进程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应做到组织适格、职权有据、行为法定、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

《地方组织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地方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进程。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城镇化进程中涉及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调整,往往导致社会矛盾增加甚至群体性事件发生,城镇化也使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增加、责任加大。如何处理改革创新与城市依法治理的关系,是城镇化面临的新课题。各级城市政府及领导者要正确看待城镇化进程中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公众的新期待,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速度、改革力度和公众可接受程度,注重协调利益关系,特别是不能为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底线,引发新的攀比和矛盾纠纷。

为保障城镇化健康发展,还应随着城镇化的需要适时出台、修改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划,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防止城镇化的随意性。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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