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莫让“天价公积金”成为伤害社会公平的“尼古丁”(3)

【案例】莫让“天价公积金”成为伤害社会公平的“尼古丁”(3)

如今,当地相关部门终于回应并有所动作了——清理超额缴纳的公积金。清退是好事,但天价公积金不能止于清退。首先这是违规事件,按照延边州2013年开始执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而按照国家规定,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简单一算,延边州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最多入账额不得超过3687元,否则构成违规。吉林烟草工业公司为高管所缴的公积金每月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明显违规,岂可一退了之?

其次,超额公积金涉嫌避税,也不应等闲视之。根据新华社的说法,“作为福利,提高住房公积金既达到避税目的,又使员工享受廉价的公积金贷款。”合理避税也许无可厚非,但像吉林烟草工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已经有蓄意、恶意的成分,应视同偷税漏税,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

最后,谁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闫姓副处长承认,因为对公积金管理部门存在考核公积金归集总额和增幅等要求,使得作为监管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疏于监管,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承认属于监管还不够,因为“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就应该接受问责。问题是,现在似乎无人问责。

公积金一退了之,谈何公信力?监管方无意中成了帮凶,还能使人相信它的监管诚意和监管能力吗?其实,天价公积金并非新闻,人民日报的调查显示,同城不同单位,公积金差距竟达141倍——杨娜在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工作,工资条显示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元,在山西同城的另一企业供职的吴晓明,每月个人缴存额仅为120元。失衡的局面导致: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这显然违背了公积金制度“济贫不济富”的初衷,使公积金成了“私积金”。

违规违法成本过低,客观上就会纵容一些财大气粗的央企铆劲为高管缴纳天价公积金,即便被发现也只不过一退了之,把不该得的吐出来,也没受什么损失。当然,如何处罚,应该从完善制度着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了处罚措施,而并未对超出缴纳上限给出处罚规定。这也许是天价公积金层出不穷的另一个原因。

“天价公积金”坑害公平

某些国企的隐性福利到底有多高?答案是:没有最高,只有更高。2012年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隐性福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报道引起公众关注。该报道称,我国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当时看到报道,觉得莫名惊诧;而今看到月缴1.8万元的“天价公积金”,更是惊诧莫名。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实际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却“济富不济贫”。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严重伤害社会公平。

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由于有这个区间,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甚至还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进城务工者根本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制度执行严重走样。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一灵活条款,不少地方就在这个条款上做文章。比如,广东省当年即照此文件精神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三是监管不力纵容泛滥。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存,“两倍或3倍”和“12%”的上限标准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效益好的单位对此置若罔闻。而对于有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过高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严格执行制度,不管缴存额有多高,均来者不拒;监管部门对此睁只眼闭只眼,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问责。如何一来,“天价公积金”不断出现,“济富不济贫”愈演愈烈。

住房公积金本应“雪中送炭”,如今变成“锦上添花”,显然有悖其制度初衷,坑害社会公平,必须对症下药,进行改革和完善。第一,提高月均工资5%的最低缴存标准;第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让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堵上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第三,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扩大适用范围,特别是要给低收入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开辟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只有给老百姓更多的使用自主权,才能让老百姓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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