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虽然,韦森认识到了现代经济增长必须包涵“熊彼特型增长”,但是,在他的评论中却不自觉地以斯密型增长来立论,因而,对政府在现代经济增展中的作用仍坚持亚当?斯密所主张的自由放任的看法。他认为在本国的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各产业的发展前景、市场需求等等经济运行方面,政府所掌握的知识和所做出的判断不可能“比本国企业乃至一些大公司的管理者和科技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就多”、“判断就高明”。然而,既然外部性、协调和信息不确定性的市场失灵问题是内生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的过程,如果一切依靠企业自己,这个过程很可能不发生,或是发生的速度很慢,不能满足人们的就业、改善生活,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所期望的追赶发达国家的愿望。智利政府在八十年推行了华盛顿共识的改革以后就是严格地奉行这种自由放任的哲学的,结果三十多年了没有新的产业出现,结构变迁迟缓,深陷中等收入陷阱之中。去年10月我去韩国首尔参加一个由哈萨克斯坦政府委托、亚洲开发银行组织的产业政策研讨会,哈萨克斯坦商务部的副部长在开幕致辞中抱怨到,我们按世界银行的建议把各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都取消了,企业经营环境改善了,但是,国内的企业并没有进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产业、新技术的投资,外国企业除了来开发矿产资源外也没有其它投资,因而,他们转而向亚洲开发银行求助。
其实,今天的英、美、德、日发达国家在他们处于追赶比他们更发达的国家的阶段时无一例外地采用许多针对特定产业的政策措施去扶持国内的某些追赶产业的发展。一位在英国剑桥大学担任教授、在国际发展经济学界享有盛名的韩裔经济学家张夏准认为发达国家倡导发展中国家需遵循自由放任的政策是一种“上了楼就踢掉梯子”(kicking Away the Ladder),防止发展中国家赶上发达国家的政策主张。而且,事实上发达国家即使到今天也没有奉行自由放任的政策,他们还用专利保护、补助基础科研、政府采购、规定在一个时间内市场上只能使用某种技术、产品等措施来支持他们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那种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上不应该发挥因势利导作用的看法,其实是要发展中国家自废武功。
那么,政府是否就如反对政府干预者所质疑的那样,“比本国企业乃至一些大公司的管理者和科技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就多”、“判断就高明”?在政府可用来帮助企业克服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外部性和企业间协调问题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不能不对技术创新的方向和所要升级的产业做出判断,但这种判断是否就一定比企业的判断差?企业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投入资金和人员,政府同样也需要投入资金和人员,政府应该比企业有能力去聘请更多、更好的专家,收集更多、更全面的信息。而且,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成本很高,分享的成本近乎零,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如果由企业自己收集,企业不会和其它企业分享,每个企业都要自己去收集、处理,就整个社会来说是重复投资,不如由政府收集、处理后和企业分享,政府还可以根据这些信息采取因势利导的支持措施,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支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效应。事实上,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支持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四个常用措施中,除了专利保护是事后的奖励外,其它三项包括补助基础科研、政府采购、规定在一个时间内市场上只能使用某种技术、产品等措施也都是需要政府事先判断所要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挑选冠军”的。
韦森认为,如果政府要发挥因势利导的作用,那么,“这一理论实际上假定各国政府和各地区领导人,以及在计划委员会、发展委员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官员有完备的知识。”对于处于全球技术和产业边界的发达国家而言,不能因为信息可能不完备就因噎废食,不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必要的支持,或是,将有限的资源用在随机地挑选的技术或产业项目上。如果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遵循新结构经济学的建议,按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来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那么,信息的问题则可以利用后发者的优势来克服。因为比较优势实际上是跟自己同一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比较而来。新结构经济学所倡导的“增长甄别和因势利导”六步法的第一步是以和自己的要素禀赋雷同,收入水平比自己高一倍左右,而经济取得20、30年快速发展的国家的现有产业作为参照。因为,一个国家如果能够维持二、三十年的快速增长,这个国家可贸易部门的产业和服务业必然符合这个国家的比较优势。同时,一个国家如果能维持这么长时间的高速增长,资本必然快速积累、工资成倍增长,原来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必将逐渐成为夕阳产业,而成为比较优势雷同,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朝阳产业。利用这些信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发挥因势利导作用时可以大大减低犯拔苗助长或因噎废食的错误,也可以防止政府因为利益集团的游说、寻租而去支持不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结构经济学的“产业甄别和因势利导”框架并不是由政府越俎代庖去决定一个国家应该发展什么产业,而是,和企业共同决定应该发展什么产业。这个框架的第二、三、四步,都是取决于国内或国外企业的自发、主动的选择,政府的作用则是以有限的资源来帮助这些具有潜在比较优势部门内的企业消除它们自己难于解决的具有外部性或需要多个企业协调才能成功解决的增长瓶颈限制。而且,这些产业根据这个国家的要素禀赋及其结构,应该是生产的要素成本已经在国际比较中具有优势,政府因势利导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或协调相关企业投资于产业升级所需的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帮助企业降低交易费用,使这个国家的潜在比较优势变为真正的比较优势,使这个产业成为这个国家竞争优势。所以,在新结构经济学的框架中,一个因势利导的政府并不需要韦森所担心的那样“掌握着巨大的政府投资和开发资金”,或余永定所担心的“真理再向前迈进一步就会变成谬误,…,加大市场扭曲、加重腐败”。这个框架也可以避免,
政府受到利益集团的游说,去发展需要政府以大量租金去保护补贴才能生存的赶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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