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制裁、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国国民对法律、法治的信仰除了取决于该国法律运行机制的顺畅和公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外,还取决于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的健全和有效。
一个国家,如果违法行为猖獗,且这些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政府的严厉的制裁,国民的合法权益处在随时可能被侵犯的境地,他们即不可能相信法律,信仰法治。一个国家,如果社会公平正义没有保障,少数人凭借权势或投机取巧、坑蒙拐骗能获得大量物质财富,成为“房叔”、“表哥”,出行坐“宝马”、“奔驰”,生病住高级病房,子女上学进贵族学校,违法犯罪可以用钱免除惩罚,而多数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人却就业找不到好单位,上学进不了好学校,有病看不起医生,有冤打不起官司,甚至老无所养、住无所居。如果社会各种差别(如城乡之间、官民之间、穷人富人之间)不是日益缩小而是日益扩大,人们如果不是在法律面前日益平等,而是一部分人日益享受特权,一部分人法律地位日益低下,国民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不可能相信法律,信仰法治。
因此,一个国家要提高、提升法律、法治的权威,让国民相信法律、信仰法治,必须严惩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什么人,不论他的职位有多高,权势有多大,或者他多有钱,只要他违法犯罪,都要依法给予其应受到的处罚、制裁,让全体国民看到法律真正是神圣的,谁也违反不得,违反了,刑同样可以上“大夫”。法律对于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也都是同样保护的,无论是谁,哪怕你既无权,亦无钱,只要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法律都会给予你同样的救济,礼同样可以下“庶人”。当然,法治不仅意味着国民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意味着国民享受实质的公平正义。国家如果能通过社会建设和法律调节,使每个国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待遇,国民必然增强对法律、法治的信仰。
提高国民法治观念,培育法治文化
国民法治信仰的养成,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说,还有赖于国民法治观念的逐步和不断增强、社会法治文化的逐步和不断培育。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权大于法、官大于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政治、法律运作实践使我们国民长期以来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治,不认为法律在中国能真正实行得了,不认为中国能实行法治。
1949年以后,新中国成立,法治本来有望在我们这个东方大国取代人治,部分国人,特别是部分知识分子在心目中曾燃起过对法治的强烈希望,但由于左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一个较长时期在我们执政党内占主导地位,国家在治理方式上仍采取人治的基本模式:以领导人的指示取代法律,以群众运动取代法律;即使国家就相应事项制定了法律,领导人的指示也高于法律,群众运动也可以打破法律的“条条框框”,文革中甚至对国家主席也可不走任何法律程序随意批斗和打倒。这样,国民对法律、法治的希望就完全破灭了,更遑论对法治信仰。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重视法律,重视法治,试图全面推行法治,或者至少以法治为主。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⑤彭真说,“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⑥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制定了200多部法律,近千部行政法规,几千部地方性法规,我国法制、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民是否已经树立起了对法治的信仰呢?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远还没有达到这个目标。这是什么原因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整个社会尚未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我们的国民还没有建构起依法和守法的法治生活方式,不少人仍然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
当然,国民的法治观念和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又取决于我们的政治、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如果我们仅仅口头上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而在政治、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运作上却坚持经济发展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领导人的政绩工程压倒一切,法律、法治仅仅作为手段,无条件服从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服从于各个地方、各个部门领导人的政绩工程,那么,国民的法治观念和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不可能自然形成。我们只有通过政治、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真正将法治确立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目标和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民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文化灌输,才能使我们的国民逐步在其内心深处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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