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美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程美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一论断对于我们党和政府进一步完善反腐理论,做好反腐工作,推进当前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在实践中理解和贯彻这个讲话精神呢?我以为,要紧紧围绕这个讲话中所提出的针对腐败的三个机制建设的思路展开,将制度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

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从理论上讲,没有哪个文明的国家、有为的政府会对腐败分子袖手旁观、任其恣意横行。只有一个无能的政府、违背民意的政府、只注重个别集团利益的政府才会纵容贪腐现象的存在。中国共产党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执政目标的政府,当然绝不容许贪腐现象、贪腐分子的存在。对于一切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我们只能实行零容忍,而且我们党和政府也一直是按照这个原则来治理的。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腐败惩处的力度不断加大,被处分的人数多了,纪委监察部门工作更加严密、制度更加健全、手段更为科学、决心更加坚定,腐败被发现和惩处的几率得到提高。但腐败现象绝对数量增长的现实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面对这个严峻的问题,党和政府、司法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采取恰当的应对手段,建立更科学的反对腐败的制度,其中之一就是要建立一套更完整的更科学的让人们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在这方面,我们党和政府是有成功经验的。在民主革命时期,无论是十年内战时期,还是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和各级政府对于任何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都严惩不贷,任何特权行为、腐败行为、违背党纪的行为都会得到严厉的制裁。那个时候,固然因为艰苦的环境和资源的有限,使得贪腐活动的空间受限,但如果没有我们党从整体上有崇高的理想信念为支撑,没有一套适合当时环境的严厉的惩戒机制,整个党的肌体的健康也是无法保证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对于腐败问题的发展和潜在的危害一直有清醒的认识,在打击腐败问题上一直坚定不移,在反腐的惩戒机制建设上也在反复探索、不断完善,形成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反腐思路,应该说这是个很大的成就。随着整个国家、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我们在反腐败机制建设上需要有新的举措,其要害就是要让手握权力的人因为惮于腐败的过高成本而自觉约束自己,从而达到不敢腐败的效果。

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必须要最大化地减少、杜绝使腐败分子逍遥于法律和制度之外的空间。我们现有的对于腐败分子的惩戒机制固然对于遏制和减少腐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有不够周全的地方,使得一些腐败分子可以钻体制机制的空子,在不同程度上逃避了党纪国法的惩戒。如果不减少、杜绝这个空间,腐败分子就会利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自然会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必须要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惩处腐败的法律制度。

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和纪律。我们现在反腐的惩戒机制从法律制度上来看初步形成,但在严格执法上还有不少的发展空间。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的存在,就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党纪国法,没有起到有效的惩戒效果。

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必须要完善惩治集体腐败的机制。俗话说,法不责众,现在的腐败分子有时就是利用这个逻辑,假借集体的名义来实施腐败。集体负责,往往是无人负责,腐败在此时就成为制度不完善的代价的代名词,但其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危害一点也不减少,有时却更加严重。所以,我们必须要在完善惩治集体腐败机制问题上不断探索新方法、新路径。

责任编辑:徐晶晶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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