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2)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2)

核心提示:不管我们的家庭出身,不管我们的阶级背景,也不管我们的能力高低、样貌美丑,我们作为道德人,就应平等地享有站在正义的观点去要求政治的权利。这当然是个政治理想。但这个理想是不是不可实现的乌托邦,关键之处,在于我们是否愿意如此理解自己,并对政治有这样的道德要求。

正义之问

首先,罗尔斯告诉我们,当我们思考正义问题时,必须将焦点放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界定和规范一个政治社群的基本制度。

社会基本结构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我们一出生便活在国家制度之中,同时被要求无条件地服从它的指令。我们既没有不活在制度的自由,也没有不服从制度的自由。制度的无可逃逸和强制性,是我们生而作为社会存有必须意识到的现实。正如卢梭所言,我们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制度的约束当中。但约束本身并不必然为恶,只要这些约束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第二,制度对每个人生命的影响极为深远。我们享有多少自由,拥有什么权利,接受怎样的教育,应得多少收入,能否受到法律公平对待,很大程度上都是制度的结果,并直接影响我们活得好不好。如果信仰是生命安顿的基础,一个没有信仰自由的社会,我们的生命遂难以安顿;如果良好教育是发展人的理性能力与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那么一个缺乏教育机会且同时缺乏思想学术自由的制度,人们的潜能将难以健全发展;如果健康对每个人皆极为重要,医疗完全商品化将令那些没能力支付昂贵费用的人活在极度痛苦之中。由此可见,制度和个人福祉直接相关。

既然制度无可避免且必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我们的生命,那么我们这些活在其中的人,就完全有正当的权利问:“这个制度是公正的吗?这个制度凭什么可以这样统治我?”这个正义之问,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主义的精髓所在,我姑且称其为“要求正义的权利”。这个权利意味着,任何国家强制性权力的正当行使,均须公开提出理由,回答自由平等的公民提出的种种正义之问。这些理由未必合理,也未必令所有人满意,但国家有责任向公民作出这样的承诺:所有的制度及其执行,必须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公民为最高准则。如果受到质疑,国家必须提出理由为自己辩护。

我认为,这个要求正义的权利,是一个正义社会之所以正义的必要条件。这个权利有重大的道德意涵。第一,国家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是实实在在独立的公民。我们不是臣民,只能被动地受人统治支配,而是享有政治发言权和参与权,并且可以要求政府问责的道德主体。第二,充分尊重这个权利的社会,将是相当公开透明且具高度正当性的社会,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公共说理和公平程序来解决争端及进行集体决定。第三,一个重视正义之问的国家,我们会感受到国家对人的尊重,因为它不是不问理由地强加其意志于我们身上,也不能动不动便以集体利益之名牺牲个人权利,而是需要认真回答每个公民提出的合理质疑。在说理过程中,公民会觉得自己是目的自身,而不仅仅是他人的手段。

由此可见,罗尔斯邀请所有人走进无知之幕去共商正义原则,本身就是肯定我们每个人都享有要求正义的权利:不管我们的家庭出身,不管我们的阶级背景,也不管我们的能力高低、样貌美丑,我们作为道德人,就应平等地享有站在正义的观点去要求政治的权利。这当然是个政治理想。但这个理想是不是不可实现的乌托邦,关键之处,在于我们是否愿意如此理解自己,并对政治有这样的道德要求。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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