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休了谁来接替工作”
在长春一家大型兽医诊所上班的郑先生则表示,虽然听说过探亲假,但单位从没把它摆上日程,员工们也不敢提这种申请。“如今的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我休息了,谁来接替我的工作呢?等我回来,还能有这样的岗位等着我了么?”
事业单位:单位事多就不好意思休了
“我们单位探亲假落实很好,像我一年能休20天,刨去路上耽搁两天,还能在家待上大半个月。”供职于长春一家事业单位的小白谈起“探亲假”则充满了期待和幸福,她说因为单位鼓励职工休假,这已经成为了一种长期的“福利”。“假期我的工作由另一位同事兼职,单位的运营和管理完全不受影响。”
“比较清闲的事业单位才有可能会休探亲假吧,至少我们是从来没有休过。”在某机关窗口工作的江先生老家在安徽,工作5年从来没请过探亲假,都只在每年的10月份和春节各回家一趟。“虽然按规定我们有20天的探亲假,但因为在政府机关对外的窗口工作,这么长时间的假期我是不好意思开口。”
因为同事都觉得单位事多,谁也不好意思开口要求领导落实探亲假,久而久之,这个假期就变得形同虚设。
为何难落实?
出台32年的探亲假 与现实脱轨如虚设
其实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已经正式公布,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规定》还指出,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则为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但让人苦恼的是,这探亲假并非想休就休,也并非每一个人都能享受。首先,该规定明确指出休假的条件为“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但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这就意味着不是所有人都能休探亲假,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更是没有办法享受到这样的假期。
吉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目前这项出台了32年的法规虽然并未废止,但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修订,而且我省也并没有出台过有关探亲假的相关细则。而且,其中不少规定已经与现实情况有差距,是否继续有效尚不明确。“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在已经很少这样称呼了,完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只剩下国企了。
如何接“地气”?
作为“历史产物” 探亲假亟待“新生”
“探亲假可以说是历史性的产物,在制定当时还是比较合时宜的,不过从现在来看,这项规定的必要性就不是很大了。” 某大型国企的一位人力资源经理认为,现在的交通要比30年前便利很多,并且劳动法也有了“带薪年假”的规定,探亲假也就自然变得可有可无了。而且对企业来讲,考虑到用人成本等因素,这项规定也不容易被落在实处。
这位经理指出,其实《劳动法》中的诸多假期在实施过程中都面临一个不容规避的问题,那就是职工的权利与企业的利益很难平衡,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
而在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主任关文萍律师看来,国家关于“探亲假”的规定已存在多年,但现在看来其覆盖面相对比较小,且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未明确说明违反规定后企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所以目前实行探亲假的意义确实不足。
同时,关律师表示,由于探亲假起初就并非是强制性休假制度,而在执行中又逐渐偏离初衷,有关部门不妨考虑将它与“带薪休假”合并起来,打造成一个完善平等的强制性休假制度。“比如带薪探亲假期可以分散、多次完成,而且要扩大范围,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也应该享有。总而言之,国家还需要对探亲假的规定更细化,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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