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万里长征第一步(4)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万里长征第一步(4)

如何斩断利益链?须过三道关:第一道关是公开,第二道关是程序,第三道关是监督。

公开是政府公共行为实现正义的前提,拿上面改革来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每一个步骤、每一道程序都必须公之于众,让所有人的眼睛都能轻而易举看得到、认得清;政府退出公益慈善募捐市场,就是要把包括公益慈善组织领导身份这一类细节都完全公开,杜绝行政权力“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甚至“瞒天过海”、“偷梁换柱”。

程序制定非常重要和必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专业活儿,如何招标、如何保证购买的服务质高价优、如何杜绝官员与社会企业的私下勾兑,都需要从程序制定开始,扎下一道道未雨绸缪的篱笆。2013年社科院的《法治蓝皮书》披露,部分地方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有79.86%的商品高于市场价格。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说明背后极可能藏有猫腻。程序的科学严密和刚性是杜绝猫腻的常规武器。

最后是监督,这一环节必不可少,它是驶向目的地的最后一站路。当公开有了、程序有了,仍然可能因种种原因而出现权钱交易的漏网之鱼,这个时候强有力的监督就是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监督不仅要靠体制内的既有力量,也要靠体制外的专业力量,有时后者的独立和专业更能扮演好“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角色。

权力要退出只是第一步,从“要退出”到“真退出”,必须像过三峡一样过三关,三关经得起考验,改革才算实至名归,最终推进社会的重大进步。(华商报 马九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尚需法律推进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原因不外如下,一是因为社会等组织以其专业性、志愿性、公开性等特点有着政府以及作为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所以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社会组织的建设性参与不可或缺。其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有限责任政府,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的性要求。

所谓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性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于现代性政府而言,是目前各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和未来的基本趋势。

在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在十几年前就开始了探索。1996年中国开始政府采购试点,就开始了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国内的一些重点城市,如上海、北京、无锡、浙江、广东等地,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内容涉及到教育、公共卫生和艾滋病防治、扶贫、养老、残疾人服务、社区发展、社区矫正、文化、城市规划、公民教育、环保、政策咨询等诸多方面,成果丰硕,而且已经粗具规模。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扶贫办、亚行、江西省扶贫办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启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这是第一个通过规范程序招标进行的公共服务购买,标志着国家层面政府服务购买开始进行规范化试点。

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改变了由国家通过行政体系以及作为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来承担各种公共服务供给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这意味着政府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向公共资源协调者的角色转变,这毫无疑问是政府在有意识地改变自己履行职能的方式,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社合作互动的重要内容。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也使得社会组织有机会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这不仅提高了供给效率,满足公众的多元化需求,而且为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与壮大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性因素,如在制度上,公共服务购买尚未在国家制度层面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一些地方政策虽然有所创新,但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化必须有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应财政制度体系的完善来予以明确的保证。同时,公共服务购买开展不足,存在着购买的资金规模小,购买领域局限,购买对象范围狭窄等问题。在购买模式上,独立竞争性购买不足,致使寻租行为多发,加上在程序上公共服务购买欠缺规范流程,资金信息不公开,公开竞争未成为一般原则,只能依靠内部监督……阻碍了政府与社会性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