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非盈利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颇有历史渊源,德国法律也明确鼓励非盈利机构参与公共服务。
这类非盈利组织多由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宗教组织、政党组织和国际运动组织等转化而来,其参与公共服务的优势在于更容易接近服务对象,并能更灵活地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反应。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框架和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在公共服务中起辅助作用,仅提供公共服务经费的基础部分,其他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税收和地方政府间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同时,还有其他经费来源于捐助、基金会或者会费等。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共服务,德国法律为非盈利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设定了准入条件和标准,其中包括:具备提供相关社会服务的必要能力和设施;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拥有当地地方政府所不具备的资金或者技术资产;确保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符合德国宪法准则等。
完善公共服务监督
德国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不仅体现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也表现在公共服务监督机制方面。
近年来,德国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向是引入“标杆管理”的绩效评估方式,以降低项目暗箱操作的几率。具体表现为,德国各城市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专门成立了一个联合会来负责实施“公共交互指标网络”,每一个网络都关注一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许多城市或其所属部门之间经常交换绩效数据,并力图从对方部门吸收好的经验。
除此之外,德国政府还加强公民对公共服务的监督,要求公民对公共服务打分,打分内容包括公共服务的质量、便利性以及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等。
得益于联邦政府的投诉机制,公民有权对损害自己利益的事件申诉,无论公民申诉的处理结果如何,政府都会给公民一个明确的答复,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开透明,同时使公民对服务的满意度得到提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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