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无关“姓资姓社”

“公民社会”无关“姓资姓社”

近来,公民社会这一有着深厚学术积淀和历史传承的范畴被附加上越来越多的政治关怀,甚至被当作一个敏感词语,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误读。作为长期关注和研究公民社会的学者,我深感有必要对这一范畴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做一系统梳理和澄清。本文为此而作。

先来谈谈对公民社会的一些误读。

近年来,受意识形态和国际形势的影响,国内学术界、媒体和一部分官员对公民社会存在误读。这些误读在一定条件下演变成对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担忧甚至限制、阻碍力量,有必要加以澄清。

简要梳理一下,对公民社会的主要误读有六:一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取消党的领导的政治结社;二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三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强调乃至固化社会分层的“精英社会”;四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主张草根民权乃至劫富济贫的“平民社会”;五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以街头抗议为主的“暴民社会”;六是把公民社会误读为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工具。

这些误读,一部分以论文、专著、评论等形式公开发表出来,大部分则并未公开发表,而是出现在各种内部报告、文件及会议上,因此很难展开公开的学术讨论,但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误导舆论甚至误导决策的作用。这里简要分析如下:

认为公民社会将取消党的领导,不仅是对公民社会的误解,也是缺乏政治自信和制度自信的表现。公民社会不是政治结社,与党的领导分属社会建设和政治领导两个不同层面,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探索公民社会建设,恰恰是近年来许多地方党政部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经验。在广东的深圳、顺德,在浙江的温州、宁波,在重庆巫溪、河北肃宁等许多地方,推进公民社会建设不仅缓解了长期紧张的党群干群关系,而且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

认为公民社会是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实际上误读了公民社会的本质属性及其与政治意识形态或社会形态的关系。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和社会场域三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既不是意识形态,更无法替代社会形态。有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应有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存在于政治-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我们要建设现代国家,当然也包括建设一个具有现代意义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

认为公民社会是“精英社会”、“平民社会”或“暴民社会”,实际上误读了公民社会的主体。这三种误读尽管视角不同、观点殊异,但一个共同的误解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看待公民社会。在前文讨论公民社会时有一个贯穿始终的主体都是公民,是包括社会精英也包括“平民”乃至“暴民”在内的自由独立的公民。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无论范围大小、人数多少,指的都是所有公民。而体现公民精神、社会伦理和普适价值的美好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理想属于每一个公民,在有共识的地方形成共识,在没有共识的地方实现宽容。

把公民社会视为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工具,不仅夸大了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政治渗透的能力,更混淆了敌我。公民社会归根到底是一种内生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公民社会表现为伴随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而呈现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公益事业的兴起和公共领域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境外社会组织或提供一定资源,或开展一定项目合作甚至直接参与,但其影响力有限,且并非旨在进行政治渗透。应当说,我国公民社会的主体自始至终都是我国公民,公民社会建设是我国公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积极探索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的过程。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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