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修改宪法的规定应是本部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时之所以规定严格的修订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后来的修订主体滥用修宪权随意修改该宪法,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修订程序的严格规定应是该部宪法保持稳定性的定海神针,对于该条款的修改显然与当初制宪者的意图相违背。
对此,芦部信喜教授在其著作《宪法(第三版)》中也指出,“《宪法》第96条所规定的宪法修正国民投票制,是将国民的制宪权思想直截了当地加以具体化规定,若将其废止,则具有动摇国民主权之原理的意味,故而对其修正一般被理解为不被容许。”因此,对于此次安倍政府首先选择修改《宪法》第96条,存在着法理上的严重障碍。
此外,从现行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来看,其是在二战战败后,在《波茨坦宣言》的基础上,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宪法草案为基础予以制定的。在麦克阿瑟宪法草案中确立了三项原则,即所谓的“麦克阿瑟三原则”或“麦克阿瑟备忘录”,这三项原则分别是“天皇居于国家元首之地位”、“放弃作为国家主权性之权力的战争”、“日本的封建制度予以废止”。从这一制定过程来看,其宪法的产生与其他主权国家的宪法的制定有着较大的不同,因此,日本安倍政府此次拟修改宪法的做法是否需要听取1945年《波茨坦宣言》发布的国家以及当时参与宪法制定的国家的意见,也就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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