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以地方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投资、国有企业大型项目投资等拉动下的本轮经济增长【2009年以来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5%左右,IMF(2012)】,导致中国产能过剩情况更加严重。据IMF?穴2012?雪测算,中国平均资本利用率在过去四年呈持续下降趋势,由2007年的80%下降到2011年的60%?穴美国在危机高峰期的产能利用率在66.8%?雪,为近20多年的历史新低。而随着未来更多在建项目的投入和完工,未来几年中国产能过剩情况将更加严重。
——刺激政策退出过程中,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大幅收紧且缺乏有效协调,对整个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体系造成巨大影响
在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拉动下,宏观经济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掉头向上,并在第三、四季度快速反弹。与此同时,前期宽松货币政策下通货膨胀率开始抬头,并在2010年、2011年持续开始上涨。在此背景下,货币政策从2010年初开始逐步收紧,一是连续12次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截至到2011年11月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2010年初的16%上升到 21.5%,中小型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2010年初的14%上升到19.5%。二是连续5次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从2010年9月的2.25%上调到2011年7月的3.5%,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9月的5.31%上调到2011年7月的 6.56%。三是实行严格的信贷规模控制。2010年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年度信贷规模控制,到2011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实行按旬甚至按月度控制。
在货币政策趋紧的同时,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趋严。一是2009年中国开始研究巴塞尔Ⅲ在中国的运用,银监会通过反复论证和修订,先后公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以及 2012年6月正式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穴试行?雪》?穴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雪等,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提高。二是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和集中度实行监管,包括要求银行严格控制开发商贷款成数,严格实施第二套房贷政策,对潜在风险较大的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执行关于大额风险集中度单一客户10%和集团客户15%的授信上限,并将债券资产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客户风险集中情况纳入授信集中度考核等。
货币政策大幅紧缩与监管政策趋严虽然成功抑制了前期经济刺激政策下经济快速扩张和通胀大幅反弹风险,但对整个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体系造成的影响却是巨大的。一方面导致整个金融系统流动性高度紧张,不仅推高了整个市场资金成本也带动了传统金融体系外各类融资活动高度活跃;另一方面,过多的金融管制也导致以监管套利为动因的银行表外业务创新快速兴起。
首先,过快过猛的紧缩政策导致市场流动性极度紧张,短期资金成本大幅上升。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危机影响,我国外汇占比增速自2009年以来大幅下降,导致我国货币供应量?穴M2?雪同比增速也随之大幅下降,这进一步导致人民币存款同比增速下降;而另一方面,货币政策不断收紧尤其是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升,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大幅降低。自2010年伴随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上调,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不断降低,尤其在2011年三季度商业银行流动性降到历史最低点。
紧缩政策对市场流动性造成巨大冲击,2010年、2011年市场短期资金成本大幅上升。从国债收益率曲线看,从2010年到2012年,由于市场流动性资金紧张,短期资金成本大幅上升,国债收益率曲线短端上移,国债收益率曲线变得十分平坦。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其短期收益率曲线的大幅上升导致整个市场短期资金成本的大幅上升。此外,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看,SHIBOR隔夜拆借利率在2010年底至2012年初大幅上升,也充分说明了这一期间银行流动性的紧张程度。
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快速收缩,直接导致中小企业以及部分受限制行业融资渠道被大幅挤压。在这部分流动性资金需求带动下,各类准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替代正规金融体系成为其流动资金主要融资渠道。尽管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系列政策鼓励银行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但由于各项政策间缺乏有效协调,导致中小企业信贷增长受限。例如股份制银行有信贷规模但受制于存贷比限制,城商行、农商行以及农信社等小型银行存贷比很低但又受信贷规模限制。
其次,在流动性收紧、监管趋严以及信贷投向限制背景下,银行体系表内信贷创造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套利驱动下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活动异常活跃。以银信合作为代表的银行表外理财业务的兴起与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贷款集中度与信贷投向限制管制下,部分受限制行业?穴主要是房地产行业与基础设施行业?雪的信贷业务通过银信合作移到表外,规避了监管限制;二是在存贷比与信贷规模管制下,商业银行通过表外同业业务创新不仅可以绕开规模限制,并且可以规避表内存贷比、资本充足率、贷款拨备率监管指标要求;三是在存款增速下降以及存款利率管制背景下,迫于竞争压力银行理财产品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变相吸金的工具。
——监管政策的不统一与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增加了“影子银行”体系风险化解难度
监管政策的不统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政策的不同步。如信托公司是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重要通道,银监会对银信合作采取了一系列“严堵”的监管措施,但伴随证券保险等行业对资产管理业务管制放松,券商、基金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代替信托公司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重要通道。二是监管规则的不统一。对于具有同样性质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各个监管部门各自出台监管法规,监管要求不统一。例如银监会对银行表外涉及信贷属性的理财业务按照表内信贷业务统一监管,而对表外非信贷属性的理财业务并未实行相关监管要求;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实行净资本监管要求,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理财计划也实行净资本监管要求,但两者的监管规则并不统一;而基金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不受任何净资本监管要求;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也有单独的监管要求。随着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放松和拓宽,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性质更加趋同,若监管规则不统一将难以避免监管套利。此外,对于各类准金融机构?穴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雪开展的具有银行传统借贷性质的业务,由于各类准金融机构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其监管要求也不统一。
而监管政策政出多门、不统一的更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严重滞后。对于同类性质的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中涉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缺乏一个凌驾于部门规章之上、全面且统一的基础法律体系。这也是当前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面临的最大难点。例如,虽然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名称各异,但其本质体现的都是“信托”原则,实现的都是相同的“代客理财”功能,而目前并没有对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法律界定制度统一的界定标准和监管标准。拿银行理财业务举例,根据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银行综合理财服务定义为“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也就是说,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理财业务的本质表现为信托业务,其法律关系表现为信托关系。然而,关于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到底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目前法律上并没有给予明确界定,这就导致理财业务开展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说理财业务具有信托的法律关系,但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此类法律风险也存在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又如,当前各类民间融资活动活跃,但现行法律中对民间融资的规定分散于《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部门规章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有些法律规范内容甚至相互冲突。由于缺乏统一完整的制度体系,使得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处于模糊的失范状态或“灰色地带”,既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良性发展,也不利于投资人或借款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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