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遏制腐败问题,需要整体设计,让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使权力运作具有可控性。如果缺乏这种整体设计,初衷良好的具体制度在实践中也可能变形走样,不起效果。更为确切地说,有效遏制腐败,整个制度都需体现对于权力的监督和控制。一国政治制度除了是授权制度之外,还必须同时是控权制度。
党的十八大将反腐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切实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明确指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基于这一共识,反腐工作在十八大结束后的近一段时期内开展得有声有色,力度明显加大。数位高官相继落马,民间的反腐声音也得到了积极回应,使民众对于反腐工作有了更多期待。
但是,如何能使这股反腐风暴更具持续性和有效性,或者进一步讲,什么才是根治腐败的良方呢?回首历史,我国传统上历来重视治理官员贪腐。有历史学家甚至指出,“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治污史”。但是为什么三千余年的高度重视和各种方式的尝试,腐败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反而愈演愈烈呢?这一现象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传统的治贪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找寻治理腐败的良方,首先就要挖掘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源头治理。
腐败,是人类社会一大顽疾。可以说,有政治的地方就存在腐败,即使政治最清明的时代和国家也不免出现腐败现象。这是因为腐败本质上源于人性和政治权力的性质。权力,从外观上看,是一种能使他人做其本来不愿意做之事的能力。因此,它能改变他人的行为或状态而不考虑其意志。在公共领域发生作用的政治权力能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秩序、分配利益、施加义务,其产生的影响更为剧烈,也更加深刻。而现实中政治权力不可避免由人掌控,而人非圣贤,面对利益时都不免动心。这时,如果缺乏外在监督,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政治权力就会倾向于私人目的,试图利用权力获取个人私利,而非其构成时所意欲推进的公共目的。
因此,腐败,这一原意为物质由原初状态变质或腐烂的生物学词汇,在政治领域,
引申为公共权力原初或者本应实现的状态无法实现,权力被滥用,变质为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狭义的腐败主要特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和权力寻租等行为,典型地表现为运用权力换取个人(及其近亲属)的物质利益。
这种腐败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式的,一种是制度性或结构性的。我们说基于人性的腐败有时不可避免,是人类社会之顽疾,主要是指前者。个体犯错必然时有发生,任何制度都无法保证有人不会铤而走险。而后者则是一种较大范围内、扩展到政制各层面、多领域的整体性腐败。它才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关乎政权的存续。这种腐败主要是由于制度某些不合理设计造成的,权力运行缺乏真实、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人性的弱点在面对权力带来的巨大利益时显露出来。因此,从根本上治理贪腐,核心并不是通过教化克制贪欲,而是需要通过精心设计的政治制度,监督、控制、制约权力的行使过程,使其即使想也不敢为之、没有机会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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