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新论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新论

关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已做了不少探讨,一些基本问题已基本厘清,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真正得到解决,有的甚至尚未触及。如人民民主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异同比较是不是普遍适用于每一种民主形态?人民民主是由党领导和推动的,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能不能等同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发展状况如何,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实然意义上还是应然的意义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相互作用的,我们党应当如何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以适应和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等等。如何理解和回答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下一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战略选择。为此,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做一个尝试性的探析,旨在能够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关系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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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诸形态的比较

在当代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两种十分重要的民主形态,即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关于两者的关系,有学者过分强调两者之间的共性与联系,而很少研究两者之间的不同;有学者则过分强调两种民主形态的区别,将两者并存看成是一种“二元结构”。很显然,这两种视角都有所偏颇,必然会影响到当代我国民主结构分析的科学性。

为了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结构,我们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与形式的关系理论来分析。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是本质和形式的统一体。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根本性质,因而具有确定性、相对稳定性,形式是事物的内在结构、外在表现,因而具有多样性、绝对变动性。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民主所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确定无疑、不可动摇的,因而社会主义民主只能是“一元”。但是,从形式上来讲,社会主义民主又是相对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那种认为当代我国的民主具有二元结构,实际上是对“元”的内涵的一种误用。从当代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种最重要的民主类型,但这并不等同于当代我国的民主就是“二元结构”,它应是一元之下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大类型。它们就如同一条铁路的两个轨道,不可或缺。当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说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一条铁路的两个轨道,并不意味着它们就像两条铁轨几乎一样。事实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区别十分明显。对此,理论界也做了一些比较研究,但需要指出的,几乎所有的比较都忽视了人民民主的多形态性,从而影响了比较的深入及其价值。如前所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但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全民的直接民主是根本不可能的,为此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探索,已经创立和发展了代议民主、协商民主、基层民主、参与民主等多种形态的民主,这为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当家作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基础和条件。因此,当代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结构可以概括为“一元双轨多形态”。

因此,对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比较,必须深入到与人民民主诸形态的比较,才能揭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真正关系,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层结构。如所谓“代议民主”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民主形态;所谓“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协商与多党合作制这一民主形态;所谓“基层民主”主要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类似的民主形态;所谓“参与民主”是指公民通过其各种途径直接参与公共管理的民主形态。它们不仅不同于党内民主,而且彼此之间的差异也十分明显。

首先,从民主的性质来看,党内民主属政党民主,代议民主属国家民主,基层民主、参与民主属社会民主,而协商民主则兼具政党民主、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特点,是一种综合性质民主。

其次,从民主的主体来看,党内民主的主体是所有中共党员;代议民主的主体是所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特别是人民代表;协商民主的主体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基层民主是相关集体组织的内部成员;参与民主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集体等。

再次,从民主的内容来看,党内民主主要是党员民主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代议民主的主要内容是民主立法,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以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和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是,民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能够自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从民主形式来看,党内民主的形式有党内的民主选举、党务公开、民主监督等。代议民主的形式有选举、审议、质询、罢免等。协商民主的形式有政治协商会、协商通报会等。基层民主的形式有选举、代表大会、事务公开、民主恳谈等,参与民主有信访、听证会、旁听等。

第五,从效力来看,党内民主具有很强的政治效力,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代议民主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同时具有很强的政治效力。协商民主的效力主要是政治性的。基层民主的效力主要是法律性和社会性的。参与民主的效力主要是政治性和社会性的。以上比较见以下表1。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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