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而不通”掣肘经济转型(2)

“流而不通”掣肘经济转型(2)

立法:特别法欠缺 陈规因袭

流通业立法滞后问题十分突出。有不少重要的领域仍是立法空白,而重要法律大多制定于上个世纪80、90年代,多年来市场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现行法律已远不适应现实需要。

记者在多地听到不少部门、企业抱怨,他们经常遭受“无法可依”的困扰。

京东商城创始人兼CEO刘强东告诉记者,以电子商务为例,随着这一产业“井喷式”增长,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与规范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广大电子商务用户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已是当务之急,但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对网络销售予以规范,有关网上身份认证、支付安全以及电子交易的管理制度也很不完备。

再如,当前国内市场上苹果手机等走私电子产品、走私化妆品等数量惊人、比比皆是,工商部门对此类国内流通领域贩私行为却“看得见、管不着”,因以前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予以查处,但这一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至今尚未有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工商部门查处于法无据,只能干着急。

不仅细则残缺不全,作为流通领域“大法”的流通基本法也迟迟未见进展。我国1982年开始组织力量起草流通基本法草案,并曾多次列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规划,但迄今仍未出台。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欧美法系大多都有名异而实同的流通基本法。

除了立法“空白点”多,一些历经二三十年的“老法”也难以适应市场的沧桑巨变。有法学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最重要法律之一。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行于1993年,其时我国刚刚提出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市场的许多问题还未出现,20年后的今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充分的暴露,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情况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每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该法处罚力度弱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当前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1993年10月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民生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小铁举例称,该法没有明确、直接规定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在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导致对法条的理解产生了种种歧义,为满足其他人的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是不是消费者?除自然人之外,单位是否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界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已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和法院对消费权益争议案件的审理。

此外,《产品质量法》偏重生产领域,对流通领域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涉及过少;《价格法》调整范围狭隘、内容不够全面、规定过于原则、处罚不够严厉等缺陷使地方政府部门面对“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等层出不穷物价乱象难以调控、管理;《招标投标法》对监管体制设计不尽合理,对场外交易普遍、虚假和串通招标难以遏制;《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因立法取向、执法主体等原因难以应对现实挑战;1994年实施的《广告法》对手机短信、网络、户外广告等规范缺失;1989年出台的《标准化法》计划经济色彩过浓,有些法条与此后出台法律有抵触,在罚则中居然还有“通报批评”。

信用:数据割裂 “孤岛”丛生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是“碎片化”现象严重,区域之间、部门之间互不相通。有人调侃道,“一个省骗一次,全国可骗三十多年”。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因难以获取其他部门数据,不得不变身为“黑客”潜入对方数据库。

记者在调研时发现,由于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跨行业的信用共享、信息交换缺乏,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导致在某一行业有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另一行业却享受优惠待遇甚至被“评优”的现象时有发生。

东部沿海某省工商局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有些电子商务纠纷发生后,工商部门要通过工信部门对网站进行查询,结果通信管理局不提供批量查询,只允许一条一条查,几十万家网站靠这个办法怎么查得清?最后只能被迫利用技术手段“黑”进工信系统查数据。

据悉,目前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行业、部门手中,这些部门占有全国八成左右的信用信息资源,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都是高价值信用信息原料。这些部门中,有的还没有形成行业内的信息共享机制,缺乏集中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信息支持。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信息孤岛”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部门之间信用数据封锁严重,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区域之间信用数据割裂。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我国目前已建、在建的征信平台大多是市一级层面的独立单元,是“市级信息孤岛”,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少数地方建起省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内信息共享,但也只能归集、处理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与外省仍存“数字鸿沟”,成为“省级信息孤岛”。各地以本地掌握的信息为基础,自建地方的信息系统,在全国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不利于数据集中统一和信息共享,也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打破信息割裂需付出成本,但信息共享会产生更大效益。记者在山东调研时获悉,较早自建征信系统的青岛市、济南市工商部门,为了与后建的省局平台对接,以前的数百万元投资就此作废,山东省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实施信用信息交换后,一年查补税款9亿多元,入库7亿多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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