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梯度退票费 不是提高铁路服务质量的根本方案(3)

【案例】梯度退票费 不是提高铁路服务质量的根本方案(3)

火车退票费调整理应听证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铁路总公司这个梯次退票方案有好有坏。好消息是火车票能够全国通退通签了,坏消息则是,火车票退票费总体上涨价了。因为就在两年前,铁道部把退票费从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现在则又反弹,在“梯次”中总体增加了退票成本。

早在今年铁道部改组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时候,就有消费者担心铁道部改制了,价格要与市场接轨了,新的公司会不会为了增加效益而借机涨价,现在看,这一担心并非没有道理。

对于退票费上调,铁路总公司解释称是因为在客运高峰期间,很多旅客常同时预订不同时间和车次、席别的车票,等到临走才推掉多订的车票,以至造成运力资源浪费。言下之意是通过市场手段调高旅客的违约成本,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

这一解释听起来有道理,却未必经得起深究,因为铁路方面并没有拿出有多少旅客恶意违约的数据以说服公众。而且,即便有部分旅客会恶意违约,但又怎么能因为他们的行为而使那些无意中违约的旅客跟着承担涨价呢?既然恶意退票多发生在客运高峰时期,为什么不把梯次退票方案也分时间段实施,比如同时对客运低潮时期退票实行免费?旅客退票要扣款,那么列车晚点又怎么补偿?

更让民众不解的是,这份“涨价方案”来得非常突然。9月1日实施,提前不到一周才告知公众,说涨价就涨价。依据《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份梯次退票方案,程序合理性委实存疑。

在铁道部改制,铁路市场化的语境下,虑及铁路依旧是国有、垄断的,它理应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在价格调整的重大事宜上,要科学考证、综合评估,也要以市场为导向,听取民意,尊重消费者感受。

退票费增加,呼吁多年的晚点赔偿何时面世?

以往,有一些旅客同时预订了不同时间和车次、席别的车票,等到临走才退掉多订的车票。这样增加了这类车票发售的难度,造成了铁路运力资源的浪费。制定实施梯次退票方案,的确有利于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不过,笔者想问的是,既然梯次退票已出台,那么呼吁多年的火车晚点赔偿何时才能面世?

退票费是乘客单方面毁约退票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是对铁路部门的赔偿。同样,火车晚点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也应支付违约金。乘客和铁路部门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的,铁路部门有权在合同中要求乘客支付退票费。基于权利对等来说,乘客也有权在火车晚点的时候要求铁路部门给予赔偿。合同义务是双方的,违约规定不能只对一方有效,否则就侵犯了一方的权利。火车票梯次退票再次强调了乘客的契约义务,而铁路部门的契约义务,也应通过晚点梯次赔偿的方式予以体现,视晚点的程度给乘客相应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不过,现实中乘客就火车晚点维权并不现实。消费者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才能要求法院对火车晚点做出民事赔偿裁决,而乘客来自全国各地,很难形成有效的维权联盟,个别、零散的乘客实现胜诉获得赔偿,也无法形成火车晚点必须赔偿的常态。这就需要晚点赔偿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

火车晚点赔偿,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铁道部门,都是形诸文字并自觉履行的。在西班牙,铁路公司规定列车“不晚点5分钟”,如果晚点超过5分钟将全额退票。在日本,若列车晚点,铁路部门除全额退票外,还要向旅客支付一定的退票费。反观我国,火车晚点是常事,民众只能认命这已经形成乘客的共识,很多乘客都忘记了自己的权利,但是政府不能忘记人民的权利,为人民“出头”,明确铁路部门责任是政府亟需做的事。没有明确的法规就没有明确的责任,正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关赔偿条款才形成了铁路部门的强势地位,导致公民权利的丧失,并且视之为常态。

乘客要求火车晚点赔偿并不在于赔偿金,而是为了自身权利的体现,更是为了督促火车减少和避免晚点,又或者在出现晚点时给予人们更为明确的等待时间,让人们心中有谱。铁路工作人员可以给乘客提出合理的退、换票建议,这些应列入减免赔偿的条款。晚点赔偿是民众权利的保障,也应成为铁路部门心中的一根弦,否则没有利益约束,何来服务提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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