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践智慧的完备概念:规范性和有效性的辩证互动
当然,实践者并非总需要自觉地进行这种推理论证,但其判断和行动总是隐含着这种从开端到终点的探究链条,只有在反向回顾中才能正确地理解其判断和行动。反之,道德和政治理论探索总是开始于作为理性行动者的经验,因此好人即具有良好品格和经验的人才是正确判断和行动的标准,只有实践的善才能为理论提供合理性的验证。这说明,真正正确的理论与真正好的人,在内涵上是同一的。而那些“貌似”好而非“真正”好的人,必将在正确的反思中发现其实践思考中的矛盾,同样,那些“貌似”正确而非“真正”正确的理论,也必然在真正的好人那里行之不远。
可见,宏大理论有助于实践者的实践思考并促进其品格和实践智慧,同时,一个完备的实践智慧概念内在相关于正确的实践理论。因此,前述支持和反对宏大目的理论的几种观点,由于没有一个完备的实践智慧的概念,从而误解了宏大理论在实践智慧中的意义。
实践智慧是实现幸福的内在要求,亚里士多德说,“无论在什么地方,人们要取得幸福,必须注意两事:其一为端正其宗旨,使人生一切行为常常不违背目的。其二为探究一切行为的准则,凭以察识人生将何所归随才易于达到目的。”因此,一个完备的实践智慧概念必须包含两个要素:认识善和指导行动,即目的和实现的方式或手段。用现代术语来概括,便是实践智慧的规范性方面和有效性方面。其中,其规范性即实践思考的合理性依据,由其最终所诉诸的关于终极目的的原理性知识来提供,其有效性涉及对具体行动境遇的感知,联系二者的中介便是内在于实践者的反思能力。在获得规范性方面,他运用辩证法辨析在实践生活中所遭遇的各种实践观念或理论(即意见,endoxa),力图获得越来越清晰或更具包容性的实践原理;在有效性方面,他将这些原理与具体的实践感相互印证、相互协调或彼此纠正,使得那些原理能融入实践判断中。实践智慧获得规范性过程中所运用的辩证法,在形式上类似于理论的辩证法,但实质内容尤其是起点来自于实践者的生活经验,而并非抽象的理论命题。从实践的观点看,普遍知识不能与具体知识分离,规范性必须着眼于有效性,二者的必然中介就是实践者本身,完成这个功能的就是实践智慧。同时,从实践的观点看,对具体实践事务的洞察以及对其中所涉各种具体知识的取舍和运用,其最终的合理性依据必然不能脱离实践者所理解的那些终极原理,如此才可能保证这个实践活动是“真正”有效,而非“显得”有效。更重要的是,这两个层面的知识通过实践者的反思过程彼此调适、相互矫正,这个过程的反复进行就是实践智慧之合理性的体现。因为实践智慧就发生在实践所涉不同层面知识的综合辩证互动之中。
从这个规范性和有效性的辩证模式来看,前述支持和反对宏大目的理论的观点都存在割裂二者之嫌。演绎模式的宏大目的理论,显然只看到实践智慧的规范性层面,将终极原理视为可以先于实践和外在于实践者而确定的东西,这是一种非实践视角的理论思维。反对宏大目的的那三种看法,都力图把握实践智慧中的有效性方面,但将其合理性依据限于实践者的个人品质或共同体的生活形式甚至直接取消对实践合理性的追求,均缺乏辩证的反思过程,因此无法在更高层面确证实践的规范性。
至此,我们可以回答那个问题:实践智慧何以是一种“智慧”?在规范性层面,它仿佛理论智慧,能够获得普遍性和必然性;在有效性层面,它又仿佛技艺,能够有效地实现既定目的。但它终究不同于理论智慧和技艺,因为它是优秀实践者的内在品质,不是外在于他的知识或能力。实践的智慧终究是实践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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