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化逐步成熟,已经步入攻坚阶段,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却还在经历着漫长“探路”的过程。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就已初步形成,但由于体制机制性障碍、利益分配的复杂性、通货膨胀和政府保障民生的顾虑,改革步调一再延迟。近年来,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产业结构的压力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已显得刻不容缓。

价格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是调节市场行为的有力杠杆;资源性产品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各类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对于合理调节自然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进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09年起,“资源价格改革”屡次成为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关键词,表明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再度被列为政府工作重点。相关政策的出台,标志着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2012年,以阶梯电价和城市水价调整为标志,中国资源类价格改革从“步履蹒跚”走向“全面提速”。总体来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一直遵循市场化价格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但形成机制尚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产品定价总体偏低。我国大多数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价格却低于国际一般水平,未能反映出我国资源的稀缺性。由于国家尚未建立健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制度,导致资源性产品生产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主要反映为开发和生产资源所直接消耗的人、财、物等内部成本计入成本,而未将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等外部成本纳入核算范围,后者最终将由社会承担。资源价格偏低导致一些地方和企业经济发展过多依赖高能耗产业,加速稀缺资源的消耗,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大了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阻力,使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成本显得相对过高,在客观上起着一种阻碍作用,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

二是比价关系尚未理顺。资源类产品间往往具有替代关系,要进行合理的比价,如气、电、煤价之间的价格,要有合理的比对关系;上下游之间的价格也要协调,比如煤炭和电力、天然气的上下游,原油和成品油价格的比价要合理。目前,天然气出厂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相比偏低,各地纷纷进行煤改气、油改气、争上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导致部分地区天然气供求矛盾突出。同时,我国资源性产品的国际依存度较高,铁矿石的进口依存度已超过65%、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57.5%、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超过15%,其他一些能源资源产品也存在这种情况。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资源性产品定价存在着国内与国际资源性产品比价关系严重不对称的问题,除成品油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挂钩之外,多种能源资源价格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导致很多企业为套取国内外市场价差而出口资源,损害国家利益。

三是市场结构不合理。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所有权制度,决定了政府不会远离资源性行业。当前资源性产品的定价管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履行其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由于资源行业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资源性产品价格管理一直以国企垄断为基础。石油、电、水、气等资源性产品几乎仍由国有企业垄断。这种垄断基本属于行政性垄断,如果不破除国内能源资源企业的垄断地位,将难以在能源资源领域引入有效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是配套措施不完善。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关系市场主体间的利益调整,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主要在财税政策等方面进行配合支持。目前我国资源税还存在课税范围狭窄、计税依据不科学、单位税额总体偏低、税费关系混淆以及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不仅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而且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此外,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分配制度不健全,难以消化价格改革的成本,也难以保障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利益。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健全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但资源价格改革在宏观环境不利的情况下难以启动。今年年初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去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6%,是最近三年来最低年涨幅,且2013年上行步伐温和可控。因此,2013年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关键年。在中国经济出现复苏迹象且保持温和通胀之际,我国应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应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多种手段、综合调控,把握机遇、因势利导”等原则,具体可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第一,完善开发环境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严格遵守“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二,理顺资源产品比价关系。比价关系的确定依据首先是不同能源之间等价的热值关系,其次是不同能源之间供需的平衡关系。近年来电煤价格双轨制的终结,煤电价格联动的启动,广州、海南等省份陆续建立起油气价格联动机制,就是理顺资源关系的很好的例子。第三,建立市场—政府调控机制。政府对能源价格的监管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对能源企业进行严格的成本和价格监管;二是政府可以在相对市场化的税收和补贴上做文章,提供补贴去补偿消费者,这在市场化的发达国家是常有的。第四,加快税收财政政策改革。(本文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学科学术团队建设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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