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出版需法律护航

少儿出版需法律护航

日前,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少儿出版管理和市场整治。当前一些出版物存在内容低俗、质量低劣、价格虚高等问题,有的甚至含有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内容,严重危害了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家长教师对此反映强烈(9月13日《人民日报》)。

一直以来,关于儿童阅读、出版的法律严重欠缺,当下最权威的规定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只有短短的七条,八百多字,且将近二十年没有进行过修订。它仅仅提出了一些禁止性条款,比如第三条规定,“少年儿童期刊刊载的作品要适合中国的国情和少年儿童的特点,要有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不得宣扬封建迷信和伪科学,不得宣扬凶杀暴力等内容”,其中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因为对违规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所提出的法律刚性要求,就显得无足轻重,缺乏威慑力,在利润刺激下,出版商更愿意扔掉“出版责任”、“出版童心”,从事不良出版。

《出版管理条例》也曾对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出版不良”有过专门规定,比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但具体什么是“妨害身心健康”,什么是“宣扬淫秽”,条例并没有详细的界定,司法实践就不好操作。儿童与成人的标准不同,轻微的没有露骨的色情出版,就不容易界定为对儿童的“不良出版”。违规者、不良出版行为总是能打“出版擦边球”,也就造成了当下的这种不良态势: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将不负责任的“毒物”推给少儿,给下一代造成巨大的精神污染。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严打和严格整治不良出版市场和出版物的同时,也应该对少儿出版法律,进行认真完善和规范,比如应该有专门性的儿童出版法律法规,保证少儿图书出版在“儿童为本”的轨道上健康运行。用法律看管住少儿出版行业,让违规者承受巨大的违规成本,并受到重罚。(河南 耿银平 教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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