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专门系统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档案,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的工作制度,其目的是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内含了技术预防与制度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专业预防与综合治理的结合,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创新。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一项治理商业贿赂的基础性制度,具有积极的预防职务犯罪功能,有利于扩展法律监督的空间,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据报道,2012年2月28日,高检院首次受理了涉及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200余家企业名单,发现3家企业存在单位行贿犯罪记录,2人存在个人行贿犯罪记录。截至201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在过去一年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01462件次,发现行贿犯罪记录156个。2013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0万余次,同比增加76.5%,其中,涉及单位83万余家,个人111万余人。
我们应当注意,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情况来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制度问题。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行贿黑名单的“缩水”。根据目前的做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即行贿案件只有判决生效后才能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而每年法院判决的行贿罪本身就少,且很多行贿人因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并没有被判刑,没有纳入对外提供的查询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行贿人已经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因查不到其行贿记录而得以继续参与相关招标的情况。一些因行贿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司,为规避查询带来的不良影响而将原公司注销再成立新公司从而“金蝉脱壳”。更有甚者,成立一家新公司,而原公司不注销、不年检,使其成为名存实亡的空壳。除此之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诸如查询结果的应用、查询的便捷性、管理制度的规范性等方面也存在问题。
改进思路扩大查询覆盖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运行和管理,涉及检察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和公民个人等一系列主体。当前,检察机关应与其他主管部门联合协作,建立社会信用应用的衔接机制。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和服务职能,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和论证衔接工作的可行性,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的机制,让查询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检察机关要充分借助现代技术创新,逐步开放查询系统,实现查询申请的便捷性,服务窗口和专门网站都可接受申请,当条件成熟时,要进一步实现查询的开放性和即时性。另外,要把工作自主权逐步下放,争取减少司法成本,提高社会参与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扩大服务覆盖面。
要扩大录入“黑名单”的范围,系统梳理贿赂犯罪案件,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行贿犯罪相关信息资料。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分类,将以下几种情况纳入录入范围:一是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构成行贿罪的单位和个人;二是经检察机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不起诉的单位和个人;三是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此基础上,将第一种情况列入对外公开查询的范围,将第二、三种情况列入内部分析处理的范围,由系统对内部分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发出预警提示。
当前要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强制化,通过立法形式或行业规章形式,要求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物资采购、组织人事等工作都必须查询相关人的信用信息,对有行贿犯罪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警示,有效排除资格不符合者。
(作者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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