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注重科学性和民主性

立法要注重科学性和民主性

前些时候的一则消息称,全民阅读立法列入了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相关部门也已草拟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初稿。这则消息被广泛解读为我国将着手“立法促读”,并且一时间引发了公众热议。 

在所有的这些声音中,从法理的角度,我们可以梳理出几个基本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的作用问题。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现代国家的民主立法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一方面,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国家的意见和态度,了解国家赞成和支持什么,反对和惩罚什么,从而预测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促进全民阅读”对全社会起到告知、引导和评价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是一种分配权利义务和公共资源的手段,通过立法,解决阅读资源分配不均,为全民阅读提供更好的组织和经费保障就属于法律的这一类作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等也属于此类法律,这是我们对这项立法工作保持乐观的原因。至少,“立法促读”可以也应当在“让想阅读的人有书可读”方面有所作为。 

其次是法律的局限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所有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除了法律之外,道德、信仰、宗教、习惯、惯例、契约、家规等等都在对社会进行调整和规范。因为在一些领域,法律调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或者根本就是排斥法律调整的,比如个人的思想、情感、信仰。在这些领域,法律的介入有时只能无功而返,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在一定意义上,个人阅读恰恰就是这样一个领域。读不读书,读什么书,什么时候读,都是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法律对此不应当也很难施加影响。更何况,有时候不读书也不能全怪自己,在教育、医疗、住房的“新三座大山”之下,安有心无旁骛的读书人?所以,当立法触及这一领域时,理应保持谦抑和谨慎。这是许多人对立法促读持怀疑态度的理由。的确,法律“不能硬摁着人家头去读书”。如果某项立法根本只是一句口号,那根本就没有必要,就是在浪费宝贵的公共资源。 

再次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问题。立法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从根本上来讲是公民权利的派生,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更多的时候,情况却恰好相反,立法决定着公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并且授予国家机关某种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制约。因此,以立法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始终是一对矛盾。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立法冲动的背后,往往是不加节制的权力。特别是由于我们国家曾经历了一段生命、财产权利毫无保障,个人隐私无足轻重,“管理”过多而“服务”过少的阶段,公民对于任何公权力都会本能地保持警惕,有时候就算表现得草木皆兵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当“立法促读”在第一时间释放出来的时候,很多人会条件反射地想到“不读书会被关起来”,“以后是不是吃饭也要管”。 

最后是立法本身的问题。在中国古代,“国之大事,唯祭与戎”,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国之大事,就得首推立法了。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为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要使法律既符合现实需要,又能适应未来的社会发展,就必须有科学的立法态度和立法体制。另外,立法权从根本上属于人民,以维护人民的利益,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根本宗旨,而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据。这就要求,立法活动的过程具有民主性,让人民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而这一次,在公众知道“立法促读”的消息前,相关部门早已起草好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初稿,至于起草的依据和过程,大多数人都不得而知。直到现在,关于这项立法,我们了解到的也只有来自官方的只言片语。这样的立法过程,难免让公众对其科学性和民主性产生疑问。 

总之,看似嘈杂的热议实际上有逻辑可循,法理上的简单梳理可能更有利于立法者调整思路。虽然绝大多数人并不会真的担心立法管到自己的一日三餐,不读书会被关进监狱,但既然有人心存疑虑,在“立法促读”这件事情上,有关方面为什么不能多一点开诚布公的交流呢?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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