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近发生的多起腐败大案,我一直在想这样一个问题:有领导一切的党委,有主管行政事务或业务工作的领导班子,有纪委监察机构,有专门审计部门,有工、青、妇社团组织,还有上级主管部门、上级纪委与监察部门,也有广大群众与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切形成了一个体系完整、制度基本健全、管理与监督各个环节都不缺少的环境。何况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了多次轰轰烈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可是,为什么在这样看似良好的环境中,还会如此经常性地发生腐败案件?
治理腐败,职责意识不可少
在这里,我提出一个概念叫作“职责意识”。职责就是与职务相联系的责任,职责意识并不是说有职责的人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职责就行了,而是有职责的人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执行任务,把国家与人民交给自己的事情真正管好,一点也不马虎。如果知道自己该怎么做而实际上没有做到,受到某些方面的压力不敢去做,或者做了但大打折扣,那就是没有职责意识。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在上世纪80年代曾经有一位州长,亲自负责在该州建立了模仿香港的廉政公署。公署成立不久,州长因为在政府为某位州议会议员安排了一份工作,被媒体披露,公众质疑州长此举是为他所在的党谋取利益。这时,他亲手组建的廉政公署立即对他展开调查,迫使州长迅速辞职。在这件事情中,媒体的行动不受政府干扰,廉政公署的行动也不受州长的影响。他们独立工作,各司其职。州长引咎辞职,也是敢于承担责任的举动。
职责意识还可以扩大开来,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也有职责意识。社会团体不用说,是有职责的,他们所代表的那些社会群体赋予它们一定的职责。公民个人的职责,我可以用顾炎武说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来解释。一个国家的公民生于斯,长于斯,对于自己的国家是有职责的。用政治术语来说,就是公民权利。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人必须认识到,对于反腐败,他们是有职责的,是有权利说话的。
所以我的看法是,我们现在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需要的是建立一个让腐败无法立足的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每个政府部门与官员都有清醒的职责意识,有职责的人各负其责,不受干扰,也没有任何人、任何力量敢于影响他人,干扰他人执行职责的行为,不能把干部的职责意识削弱或摧毁。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现在的设置齐全的政治制度才能很好地运行,我们国家才会政治清明,我们社会才会风气良好,不正之风与贪污腐败才会邪不压正,无从立足。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并非每个人都具有清醒的职责意识,即使知道自己的职责是什么,也不愿执行,不敢执行,不能执行。所以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保证人人都有职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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