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所有的新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都面临一个重大问题:是否进一步融入这个国际制度的网络。何谓“制度”(institution)?简单说,就是能够影响人们行为的一系列互相关联的社会规则。“国际制度”就是调整国家之间行为的规则体系。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交往的频繁,客观上,国家之间的行为需要相互协调,最后形成了国际规范。
基欧汉将国际制度划分三个部分,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regimes)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custom)。
我们也可以借用这个分类,把它理解成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通行的、常规的做法。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为各国所公认的习惯性做法。最典型的就是,海商法领域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些国际通例,虽然还没有上升为法律,但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第二阶段,国际机制。按照最通行的解释,它是“国际关系特定领域行为体预期汇聚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它既包括有一定的强制约束力的“硬法”,也包括类似国际原则、规则、宣言性质的“软法”。在制定方式上,既可以是“认可现有习惯”(亦即认可第一部分),也可以是“理性设计新法”。此时,国际制度处于“规则程序”阶段。
第三阶段,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等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此时,它在实体上拥有了专门的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在精神上,具备了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国际制度变成了“法人”。
当国际制度从一个抽象的规则,变成一个具有实体的法人——国际组织,它就会反过来促进国际制度中“规则程序”部分的发展。同时,成为国际制度中规则的执行者和新的规则的制定者。从而极大地深化了制度的“路径依赖”效应,即现存的制度会对后来的制度发展路线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国际制度有一个非中性的特点,即同一个制度,对不同的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一样,甚至截然相反。这导致了制度在程序正义上是公正平等,但是在实质正义上,可能恰恰是重大利益的权力不公正分配。
如何看待国际制度的复杂性?在国际关系理论谱系中,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别。其一,从自由主义的权力政治角度看,国际制度是为国际合作提供便利的工具。制度可以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促进信息沟通,使得合作变得有可能实现。其二,从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角度看,国际制度体现了霸权国利益,反映了国际体系的权力分配格局。其三,国际制度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必然出现。如果把自由主义、现实主义、社会学派三大主义的观点综合起来,就可以看到国际制度三合一的特性。
国际制度表现为程序公正合理,但由于各国差异,必然体现着霸权国的利益。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它随着国际社会发展而发展。是否进一步融入这个国际制度的网络,这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
所谓“老问题”是指:发达国家已经利用其高超的制度操控能力,建构了一个不公平的国际制度,所有后来者都必须权衡参与的利弊得失。所谓“新问题”就是:过去,创设制度只是发达国家的特权,后发国家只能被动接受,当国际制度的“消费国”。而今天的中国很快将成为国际制度的“参与国”,必须开始主动思考制度建构的问题。
后发国家面对这个问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战略呢?基本战略选项只有两个:“抵制”或者“参与”。每个选项都有积极和消极两个类型。由此,形成四种组合,即消极的抵制、积极的抵制、消极的参与、积极的参与。
首先,看“抵制战略”选项。“消极的抵制”就是自己与现有的国际制度隔绝,既不参与也不反对。考察16世纪以来世界史,一个国家如果与现有的国际体系“完全隔绝”,是很难生存的。相反,所有的大国都是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制度而实现自身崛起的。
这种被黑格尔称为“传火炬”的模式在欧洲尤为典型。每个大国都是在利用现有国际制度,整合自己的资源,发挥到极致。西班牙拿来了葡萄牙和意大利的航海,建立了第一个欧洲霸权;荷兰传承了西班牙的大航海和意大利半岛上的商业套路,成了“海上马车夫”;英国利用其岛国地理优势和人口规模优势,集成了西班牙的海军和荷兰的商业,成了“日不落帝国”;美国则利用欧洲的移民资源,安享了100年的“女王治下的和平”;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是标准的“西方的好学生”,对欧美的文治武功更是“始惊,次醉,终狂”,长期充当英美的亚洲好伙伴;俄国沙皇们更是几次激烈社会变革,学习西方,参与欧洲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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