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自杀免责书”推责 不如用关爱温暖心灵(3)

【案例】用“自杀免责书”推责 不如用关爱温暖心灵(3)

校方回应

协议类似“温馨提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自律的目的。例如,学生不遵守宿舍纪律,攀爬阳台而掉到楼下受伤,那就要自负责任了。

该负责人表示,这份协议书的条款存在多年了。事实上,没有这样一份协议书,学生违反了纪律,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而学校要负起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随意地推卸。

律师说法

自杀免责书”是无效协议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刘志强

该“自杀免责书”的签订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协议。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自杀协议实质上是对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的约定,而人身权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不能由当事人双方任意约定放弃或者变更,否则是无效的。

自杀免责协议的签订与否,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无关。如果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有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是否有过错,则可以从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方面考虑。

专家声音

高校应想怎样完善管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对于这种自杀协议,细心的同学便会发现,其实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对于这样的事件,此类条款是无效的。

高校以这种方式让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可见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方式多么简单、粗暴,这与家长不给孩子讲道理、循循善诱,就让孩子签订不犯错误协议书,有何差别呢?如果高校是为了让学生好,应该是想怎样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不是想着怎样在事故中免责。

网友微评

质疑派:

@叶落如初:成人自杀自伤有原因,要具体看校园事故责任认定办法中的详细说明。学校协议明显有推责意图!

@苏舟-AS:学校这样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学生的心理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更何况自杀的原因有很多种。出现问题不是首先考虑如何完善学校管理,而是首先考虑如何免责,这是明显的推卸责任。

@想想水瓶:学校此举目的何在?又有什么意义呢?那些想不开的孩子还会计较是谁的责任吗?还是多在这些孩子的心理健康上下些工夫吧!别只做些治标不治本的事情。

@小樱快毕业了:这学校也太不人道了吧,大一新生都是满怀着希望和各种憧憬来到大学,一进来却要签此种协议,是不是太可怕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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