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派:
@西政腹黑哥:从法律角度说,大学生满十八周岁就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当然由自己负责。
@小花属猪猪:一个老师要照顾这么多学生,心理上难免会照顾不到,特别是讲课教育学生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爱听。学校这么做并没有行政上的错误。
@沪城学士:与学生签免责书似乎不近人情,但学校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从现实来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件,家长时常不分青红皂白地大闹学校高额索赔,往往把学校逼上十分尴尬的窘境。
自欺欺人的“自杀免责书”
又见“自杀免责书”,这早已不是什么创举了,早在2010年,山东建筑大学就被爆类似的“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安全教育”的回复,还是“温馨提示”的阐释,当其被诠释为“自杀免责书”,都可以看到这背后学校的卸责意识。毕竟,一个学生在学校自杀了或出了什么意外,一切以法律为评判标准即可,该谁承担的责任,谁也无法逃避,即便是签了这所谓的“自杀免责书”也不可能例外。
每年开学季,总有不少高校为了吸引或欢迎新生到来,会使出浑身解数,如对自身教育资源的吹捧、对就业率多高的宣传、对美女多多的侧面敲打,等等。这些宣传,这些招生广告,归根结底,就是想在学子心中留下一个好的形象。遗憾的是,高校往往注重形式上的宣传却忽略实质上的做法,一纸“自杀免责书”,足以让这所学校名誉扫地,此时,纵然再做一千次招生广告,也无法消弭这个协议书带来的负面作用,因为一所学校好不好,不是看它宣传了什么,而是看它做了什么。
必须发问的是,在这样的一种教育环境下,孩子们如何健康成长呢?大学生、高中生是情绪比较敏感的时期,更需要无微不至的心理辅导、安全教育,此时,学校的相关教育模式理应“迎难而上”,而不是“知难而退”。
用关爱生命的温暖,代替“自杀免责书”的冷漠
有专家称,国内多所高校都有类似“协议”。从法律上看,这些协议都是无效的,只不过是校方“一厢情愿”罢了。但从这类协议,我们也不难窥见高校管理者面临的困窘处境。
近些年来,大学生自杀、自残或在校内伤害同学的新闻越来越频繁地见诸报端。令人印象尤为深刻的,是几年前广州某高校一周内连续发生数起学生坠楼自杀事件。大学生心理危机背后,是教育问题。
大学生已经成年,在法律上,已经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但多年的应试教育体制束缚,又让他们缺少社会经验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在中小学和家庭教育里,“独立教育”极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的独立、自由、自主生活,都会让学生无所适从。如果学校的心理辅导教育再不及时跟上,就必然会导致心理危机。
但大学生不可能再像中小学生那样,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相反,他们的叛逆心态、独立意识,都在或明或暗地抗拒一些他们所不喜欢的教育,包括心理教育。因此,在高校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只能说是尽最大努力去防止问题出现,却不可能完全杜绝。高校教育和管理者的困难,也在于此。
从这些方面来说,大学生自杀等现象,并不能完全说是大学的错。应该反思的,自然还要包括中小学教育界和家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心理出现问题,学校不用承担责任。美国有一个例子。2000年4月,世界排名前列的著名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在宿舍里自焚身亡。其父母称,她生前曾多次向校方、校医和舍友透露自己的自杀念头,而校方却一直没能向她提供周到的精神病监护,也没有将她的情况通知父母。为此其父母起诉校方,并索赔2700万美元。
因此,高校不应用“免责协议”之类的“契约”来推卸责任。如此,反而会冷了学生的心,觉得学校没有给予他们应有的关怀和爱护。要知道,关爱的温暖是治疗心理危机的灵药,而冷漠则更容易诱发危机。迅速开展心理辅导教育,更快地引导学生进入大学生角色,加强平时心理辅导和监控,积极与家长、学生一起营造一个温暖校园,才是学校应该尽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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