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高校让新生签署自杀免责书的做法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推卸责任,也有人对此表示理解,因为大学生已经成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有监护责任,但大学生大都已经成年,如若警方确定是自杀,学校一般没有责任。而如今高校却常常闻“责”色变,成为“责任”面前的惊弓之鸟。学生自杀事件,人人都不愿意看到,一旦发生,学校做好感情方面的工作无可厚非,但同时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做好责任鉴定,既给家庭、社会一个公正的交待,也让高校自身对“责任”二字脱敏。
面对学生自杀事件,高校有所顾虑,笔者也能理解,或照顾学生家人感情,或关乎学校名声形象,或担心处理稍有不善把事情闹大,对于“责任”二字,高校自然神经绷紧,小心翼翼。不过,仅仅一句“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却又不免流于简单,并不完全符合法律,难免让人感觉学校有推卸责任之嫌。
而根据报道,读大学要签订“自杀免责书”,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发明”,也非今年的“创新”。此类做法,其实在不少大学早已推行开了。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
读上大学,是无数年轻人的梦想。大学阶段,是人生最为美好的时光,无数人曾经这么说过。那么,新生入学,大学第一课该教给他们什么,该在他们心中留下怎样的印象呢?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在笔者看来,首先让他们感受到大学的人文关怀,或许应是第一选择。也许校方本意是好的,只是表达的方式令公众误解。如果校方要真想保证学生们的健康,那就需多一些付出,多研究制定完善符合学生实际、能为学生信服的规章制度,多关心一下学生的心理健康,多一些心理辅导,将学生问题消除在萌芽中,真正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自杀等问题自会迎刃而解,也就会培养出更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栋梁人才。
当然,教育从来都是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的合力,学校积极做好教育、思想引导工作是其分内之事,遇到自杀此类不幸之事,首先照顾好亲人感情也是理所当然,但对于“责任”二字也绝非极端地一股脑推给学校。处理好人情的事,我们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解决相关事宜,法律建议协商解决,若有争议,做好责任鉴定才对学校家庭双方都公平。
毛姆说:“要使一个人显示他的本质,叫他承担一种责任是最有效的方法。”学校的本质是教书育人,面对有争议的“责任”也还需法律来界定,别让学校在“责任”二字面前成为惊弓之鸟。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