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也成掮客
如果说亲朋好友型的代理人是建立在长期接触的基础之上,那么“专家学者型”代理人的出现则相对具有偶发性。
通常,一些政府的招标项目,都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要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三方的评委便成了既能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最上通下达的桥梁。检察官说,如果这些评委自身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极容易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
前文中提到的国家干部梁某,在一次政府招标项目中,结识了作为评审专家的工程师孙成。随后,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直接索要好处费。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给孙成60万元好处费,孙成接着转交给梁某。后经查明,梁某与孙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
退休干部最受欢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即便退休后,这些关系也不会消失。再加上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接触起来也更加容易。因此,退休干部比普通行受贿代理人更受“欢迎”。
西城检察院查办的陆某受贿案中,陆某曾官居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准备承接一项政府工程,请陆某帮忙打点。双方甚至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的合约。陆某便利用自己的关系,为工程牵线搭桥。事后,付建文多次给陆某“居间费”,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打给工程主管领导。
行受贿代理人一样判刑
检察官分析说,“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贪官越来越有所顾忌,因此也不断摸索更加隐秘的犯罪手段,提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由于“行受贿代理人”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的直接联系,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不过,随着检察机关对侦破此类犯罪的研究与实践,更科学有效的侦查手段也迅速成型,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角力中,犯罪分子永远不可能逍遥法外。”检察官笃定地说。
在此,检察机关也提出警告,“行受贿代理人”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全身而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
不能让腐败掮客兴风作浪
“行受贿代理人”是一种颇为隐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一般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种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给反贪侦查带来一定困难,容易使腐败分子规避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行受贿经纪人”这类“腐败掮客”是权钱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市场,就可能滋生这类经纪人,满足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不法需求”,从而为腐败行为推波助澜。因此,惩治腐败犯罪,不仅要严惩行受贿职务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视充当腐败掮客的“行受贿经纪人”,要严厉打击这些苍蝇。
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行受贿经纪人的姑息迁就,就是对腐败行为的心慈手软。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多,真正判实刑的少。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司法实践中适用实刑较少,建议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可考虑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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