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代理腐败新变种?
遗憾:法律虽明确,但很少严惩
“行受贿代理人”是一种颇为隐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行受贿经纪人”这类“腐败掮客”是权钱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市场,就可能滋生“行受贿经纪人”满足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不法需求”。惩治腐败犯罪,不仅要严惩行受贿职务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视充当腐败掮客的“行受贿经纪人”。反腐败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包括“行受贿经纪人”这样的苍蝇。没有“行受贿经纪人”的推波助澜,腐败分子也就难以兴风作浪,也就难以轻易规避法律的制裁。
对于愈演愈烈的行受贿经纪人现象,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多真正判实刑的少。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司法实践中适用实刑较少,建议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可考虑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风险成本,加大对介绍贿赂罪的惩戒力度。
行受贿经纪人为腐败推波助澜现象不可小觑,对于行受贿经纪人的姑息迁就,就是对腐败行为的心慈手软。
反思:退休干部怎成“最佳经纪人”
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帮着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那么,退休干部成了最受欢迎的“行受贿代理人”警示了啥?
警示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权力还未完全被关进笼子。“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强,部分有不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来越有所顾忌,但又心存侥幸,于是开始探寻新的犯罪手段,提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模式,使得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就为侦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
警示了一些退休干部道德底线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一些干部法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便极容易被“拉下水”,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而退休后这层关系也并不会消失,由于自己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的接触也更加容易,这使得退休干部比普通的亲朋好友、专家学者更容易成为最受欢迎的“行受贿代理人”。
建议:亮出监督与法律双剑
这种行受贿经纪人危害更大,一方面,他们处于监督空白区,可以帮助官员逃避监督,更隐蔽腐败,给反腐败工作带来难度;一方面,由于他们在充当经纪人中赚到好处,实现了一种自我价值,官员腐败成为他们的活动市场,因此,他们是官员腐败培养助推的重要力量,对官员腐败起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些人的存在,败坏社会风气,助长社会丑陋,造成官与民的畸形关系,他们是当前反腐败工作中一群拦路虎,一片绊脚石,一堆臭狗屎,必须坚决铲除。
如何铲除呢?笔者认为,必须出监督与法律双剑,双剑齐舞,这些行受贿经纪人才难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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