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治思维的建构

法官法治思维的建构

思维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是借助语言所现的理性认识过程。思维是职业技能中的决定性因素。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就法官而言,法官的法治思维就是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内,以一个法律人的资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逻辑、法律解释等处理具体案件的思想过程。法官的法治思维,其首要表现为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思考,按照法律规定把案件事实的合法性当作首要思考的问题进行法律逻辑式的法律分析和法律解释。而法官法治思维的培育需要在法治理念、法律方法、法治环境、法学教育四个方面进行,这四者相互发生作用,共同构筑起了培育法官法治思维的堡垒,为提高法官的法治思维提供了最坚强的后盾。

法治理念是培育法官法治思维的基础。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美国学者哈罗德·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著名学者江平也曾说:“要实现真正的法治,重要的是有法律理念。光有制度,缺乏理念是不行的。”毫无疑问,在一个没有对法律持有信仰的心理基础的社会,是不可能昂首阔步地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法治理念是培育法官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前提,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官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决定法官如何去进行法治思维,有什么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官,就会裁判出什么样的结果,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社会。因此,作为体现社会法治程度的法官群体,其法治思维必然要求体现出法治理念,亦即要求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是法官法治思维中的核心要素。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群体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法官而言,法律方法是其法治思维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法律方法直接决定着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分析案件事实的逻辑问题和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问题。在笔者看来,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运用合目的性(结果考量、客观解释)、利益衡量、自由裁量、文字解释和法律者的是非感等方法或判断,都是使用法律方法的具体表现,而在其使用这些法律方法的过程,也是其法治思维运作的过程。法官作为法律人,其解决纠纷、处理矛盾的方式必然涉及法律方法问题,而解决问题如何也需通过法律方法进行检验。法律方法是法治思维的直接体现,我们在评价法官办案如何的时候,也应采对其法律方法进行评价,通过对法律方法进行评价进一步促进法官法治思维的提升。因此,法官只有运用正确的法律方法,针对案件事实严谨地去进行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解释,才可能正确地推导出符合逻辑、符合事实的结论,还案件事实一个真相,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治环境是培育法官法治思维的保障。法治环境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主张法律至上而形成的具有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法治环境是社会管理在野蛮趋向文明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制度化的特征,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中对法治需求的社会状态。法官作为人,而不是神在社会中生活,其不可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其思想和行为或多或少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囿于现行体制的原因,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受制于行政级别、财政薪金制度等,抛开法官自身因素优劣不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难以按照法治思维进行办案。我们知道,包括法官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而然地就会促进和改善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直接影响和促进法官的法治思维,进而对法官在案件事实判断、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因此,一个社会对法治态度是怎么样,它的法治环境如何,其法官的法治思维就会有什么样的表现。反过来讲,一个社会法治环境良好,每个人都崇尚法治,那么在这种法治氛围和法治体制之下,法官就必须使用法治思维式的处理案件。

法律教育是培育法官法治思维的源头活水。不可否认,法律职业化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检讨、改变原有法律教育的目标和定位,以及法律教育的方式方法。民国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曾有言,法学(法律)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其目的是什么,应该教些什么以及最好怎么教。在笔者看来,法律教育的核心问题是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问题,其目的不在于培养法律专家学者,而更多地在于法律职业者。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具有目的性的关联,两者是付出和收获的关系。因此,近年来法律实务界也更加关注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联系,更多地加强法律职业中的法律教育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从而提高了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运送社会正义的能力。“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成为法律教育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法律教育对于培育法官的职业素养有着重要的作用力,当然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官法治思维的培育上。在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既在培养日常实践人才,同时也在培养以法治思维投入到公共生活的人才,而这两种培养是混合在相同的教育体系和方式之中的,所以其教育构成表现了一种以实用为特色的但同时包含超实用要求的内容品质。法官的法治思维要通过法律教育进行培育,这种法律教育不仅仅是法律知识,还有法治思维,学习如何用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教授法官如何使用法治思维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进而实现正义。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