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成效关键在问责

信息公开成效关键在问责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中央政府接连发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强调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一方面凸显了中央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实践中这一工作推进之难。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联系群众,实现良性互动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在信息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和影响前所未有,公众的行政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

客观而言,这几年,信息公开有进展、有成效,但是,与社会期望相比,不少地方和行政部门的工作与公众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暴露出的问题不少。

譬如,公开的信息粗枝大叶,缺乏细节。以“三公”经费为例,不少部门基本只公布几个大数,具体账目要么没有要么模糊,这实际上就削弱了信息公开的功能。又如,近年政府网站建设如火如荼,但部分网站有数量缺质量。信息少、更新慢、反应迟钝是一些政府网站的特点,甚至被群众称为“死网”。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一而足。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上述问题表面上反映了有些地方和部门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足,对这一工作不够重视,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政府信息公开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

权力与问责密不可分,有权力就必须承担责任。如果问责缺失,权力必会无限膨胀。

以政府信息公开为例,《条例》中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实际工作中,这一问责规定并未发挥出应有的威力。尽管信息不公开的案例颇多,但鲜有行政官员因此而受到处罚。既然无须为不公开承担责任,实践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由此观之,下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关键之举在于着力完善保障措施,健全问责机制,将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细化,对不依法公开信息的行为和个人实行问责,才能真正实现信息公开目标。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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