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修改的消保法:“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

解析新修改的消保法:“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田兴春)25日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三次审议完成的,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修改的消保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对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做出的规范,是该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购投诉20454件。2013年上半年,受理网购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作为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购物这一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修改的消保法增加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很多商家对这一制度表达了不同程度的忧虑。中国电商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这一条款并不像有些商家想的那么可怕。首先,虽然是无理由的,但是是有条件的。因为条款列举了四种不适合的情形,还有一个敞口的条款,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另一个条件是运费的承担规定,第三个条件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其次,这一条针对的是非现场购物或远程购物,不仅仅是网购,只要是非现场购物的交易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

如何理解这个七天、如何计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在民法上讲这是一个期间,与我们通常讲的时间有点区别。比如到某个地方办事情就是七个工作日。而这个条款中的七天是指的自然日,包括节假日、周末。

如果碰上节假日怎么办?特别是国庆节、春节等长假就是七天的时间,是不是一下子过了假期就不能适用这一条了?杨立新教授指出,“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七天的时候,如果终止日是法定节假日,就向后再延长一天,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比如9月30日买的东西,从1号开始算到7号都在休息,那么可以在8号行使这个权利。”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两款责任,第一款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二款是连带责任,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杨立新教授表示,交易平台和自营网站不一样。交易平台在第1款是不讲过错的,第2款才讲过错,所以第1款不存在连带责任,先赔了也可以,之后再自己追。但是第2款就是有过错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有两种情况。第一,不提供经营者的资料,那么找你赔你就得赔。第二,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一切都不管,要我赔我就赔,做出先行承诺的,那么就不适用第一种条件。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第44条所讲的责任并不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全部责任。除了经营者真实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应提供之外,作为平台还有其他相应责任,比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密的义务、信息披露的义务、赔偿机制以及约束机制健全的问题,还有协助出证的义务,包括支付安全等等。

本文关键词: 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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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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