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问题的基本分析
乡镇工作“四难”,每个问题都有它自身的原因。然而这些问题不是完全独立的,分析问题也不能割裂开来。特别是信访维稳难,集中反映了政治制度大格局的问题。
(一)信访维稳难、农民教育管理难,根本原因在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顶层设计落实不力,农村(社区)组织薄弱、权力微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没有发挥出来
我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科层制,乡镇政府是最基层一级的政府。在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成立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一级自治组织,保持乡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的相对独立,目的是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创造力和智慧。乡镇对村(居)委会的领导,是通过乡镇党委对村(居)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来实现。
要有效地解决信访维稳的问题,解决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必须依靠一个真正自治的、强有力的农村(社区)。自上而下的分级科层制,分工明确,它的巨大优势在于可以有效调动全国各级力量办大事。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还是重大工业项目的建设,亦或是建造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通过科层制的运作都能轻松完成;但要调解好邻里纠纷,解决困难群众家里的生活难题,处理好村公共区域的垃圾清运问题,科层制就显得一筹莫展。从中央到乡镇公务员全部被纳入科层制,每人都有明确分工和具体日常工作,乡镇政府按照上级指挥棒在运转,在这种情况下让政府人员为村民、居民解决具体问题,往往有心无力、力不从心。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具体、直接问题,需要专门人员直接和群众打交道,面对面地来解决,也就是说需要一种扁平化的体制。建立自治的、强有力的村(居)委会,就是要在基层恢复扁平制的优良传统。在革命战争年代,红军、解放军正是靠着贴近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为群众解决具体问题才赢得了民心、赢得了天下。
从近年来农村(社区)的实践来看,农村(社区)组织薄弱、权力微小的问题十分明显。湖北省推行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全国范围内也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这些行动大大改善了部分村党组织的办公环境,提高了村党组织的物质保障水平,增强了工作规范化的能力和水平,但是这些措施对农村(社区)的深层问题而言只是杯水车薪,大多数农村(社区)组织薄弱、力量涣散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广大农村(社区)没有获得真正的自治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还远远没有得到释放。大多数农村(社区)党组织选举还未实现公推直选,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落实还不够深入,因此不具有自主的人事权。农业税取消后,大部分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农村几乎没有了收入来源,而且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农村(社区)又几乎没有集体企业,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一潭死水。即使有民营企业在农村(社区)落地,根据现有税制,农村(社区)获得不了税收。因此,农村(社区)财权很小。我国虽然有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设计,但是并没有真正的把自治权交到农村(社区)。
一个软弱的农村(社区)必然导致扁平化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的缺失。因农村(社区)组织薄弱、权力微小,村(社区)干部没有为群众解决具体问题的积极性,即使村(社区)干部有心,事实上也无力彻底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各种繁琐问题。这就导致本该由村(社区)解决的问题不断上交到乡镇。事实也证明,从村(社区)上交的这些问题,除了有一些是村干部确实无法解决的,大部分是村(社区)干部能解决而没有解决的。这就大大增加了乡镇政府的负担。信访维稳难、农民教育管理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强有力的村(社区)的缺失。
(二)征地拆迁难,除了征地拆迁方式方法问题外,主要原因在于征地拆迁政策环境带来的压力
一是涉及土地补偿、房屋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助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固化的标准,而非随物价水平、生产生活成本指标变化的浮动标准,因此这种政策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具有滞后性。二是对征地拆迁政策没有建立定期调整制度。三是征地拆迁标准的平衡点不好把握。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高,则各级政府推动征地拆迁的成本和代价过高;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则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征地拆迁的阻力也普遍增大。
另外,被拆迁群众安置难的问题主要在于政策单一,没有综合考虑居民生产生活的全部实际。只考虑居民住宿的问题,而不考虑他们农业生产或者务工的现实需求及便利程度,就难以做好安置工作。既要授人以鱼,也要授人以渔。当然,这意味着更大的投入和持续不断地关注、服务。
(三)基础设施建设难,直接原因是建设资金不足,深层原因是现行国家财税体制使得乡镇财政羸弱,根本原因是现行政治体制在政府职能配置上赋予乡镇最低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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