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强调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查
CFIUS一直强调对外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查。1992年的《伯德修订》中有条款规定,“提出收购方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时CFIUS即可以展开调查。FINSA给出了涉及外国国有企业收购的具体考察因素,包括该外国政府与美国的外交一致性、在多边反恐、防止和扩散以及出口限制方面的一致性,具体来说是以国家作为划分国家安全风险的依据,例如中国、中东等国因与美国外交不一致的国家更容易被纳入风险较大国家,这样的划分对于中国来说加大了泛政治化的可能性。
在受到CFIUS重点关注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对美并购虽然不乏成功案例,但失败案例往往更加引人注目。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是2005年中海油对优尼科公司的收购要约。CFIUS并没有正式对这笔交易展开审核,但是来自政界的强大压力,主要是对中海油国有企业身份的担心是这次收购最终失败的主要原因。
除了“关键性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并购交易所在地点是否为敏感地点也是CFIUS审查标准之一。敏感地点在CFIUS年报中被定义为“邻近某种类型的美国政府设施的区域”。中国企业由于这个原因而失败的典型案例有西色国际案例,西色国际与美国优金公司达成的收购协议涉及的项目位于内华达州拉夫洛克附近的瑞利夫山谷矿场,距离该金矿约80公里处是法伦海军航空站及其它军事基地,因此美国财政部认为“有国家安全隐患的担忧”。另外三一重工收购风电场失利也与地点敏感有关。
中国企业通过安全审查“攻略”
CFIUS特别关注中国并购案。中国虽然是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但却不是美国的战略盟友或政治盟友。2012年中国对美国出口3518亿美元,从美国进口1328.9亿美元,仅次于加拿大。但与美国其他的最大贸易伙伴相比,中国不像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也没有和美国建立类似日本、韩国的紧密安全关系,而中国在某种程度上与前苏联类似,是美国事实上的“对手”,这样的定位是中国在CFIUS审查中被“另眼相待”的重要原因。
中国企业能否通过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将成为他们今后“走出去”是否成功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不同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策略来应对。
中国与“关键性基础设施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主要是:电信业、能源业、制造业与金融业,其中电信业和能源业受到的影响最大。对于这些行业面对的问题,第一,中国可以先投资于其他非“关键性基础设施行业”,建立一个较好的信用记录,让美国政界、舆论界等都更加适应中国企业的投资。第二,中国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对美收购屡次受挫,已经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未来前景也不容乐观。在未来的收购中需要明确公司的治理结构,谨慎选择并购目标,强调投资的商业目的,与CFIUS密切合作,将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或资产从并购目标中分离出来。第三,美国对能源并购的主要担心是中国控制更多的能源,并将这些石油和天然气专供中国,以及一些能源公司可能拥有军民两用技术等。对此中国能源企业应强调并购的市场驱动动机,明确非优惠性质的融资来源,重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考虑通过其他地区的并购间接进入美国本土。
针对“关键技术”问题,首先,中国需要特别避免国有企业,甚至是国家控制的企业对美国高科技公司的并购,这是为了避免CFIUS“协调战略”条款的打击。其次,对CFIUS判定“关键技术”的四项法规进行分类处理,尽量避免军品清单和原子能进出口条例中涉及资产的收购,有选择地并购商业控制清单中涉及资产企业。再次,不允许曾经违反美国相关法规的企业进行并购,尽量降低由于技术原因没有成功的并购对本行业其他企业的影响。
针对“国有企业”问题,鉴于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国有企业仍将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而CFIUS加强对政府控制或所有企业并购的审查却是矛头直指中国,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一,中国要鼓励更多的私营企业向美国投资,不仅在投资项目数上,而且在投资金额上有较大的上升。第二,国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并购,例如采取金融投资、获得少数股权的方式,或与私营企业组成合资公司的方式,通过投资平台等方式,避免国企身份给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国有企业特别要遵守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保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广泛认可的标准,避免出现通过CFIUS审查而违法美国其他法规的情况。第四,利用美国公关公司、律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学会和美国政府机构、媒体、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多宣传中国并购的正面效果,强调中国对美国投资的社会效益,实现中美两国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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