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落实市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4)

对推进落实市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4)

四、改革要建立长效机制,做到以法规制度来保障。转变职能后要让各级监管主体履职到位、不越位、不缺位的唯一手段就是要用法制的手段去保障,要根据转变的什么、下放的什么、接管的什么职能,建立的什么制度、运行的什么机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职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如第三方食品药品社会服务企业准入条件、从业标准、从业程序、从业责任规定的制定,GSP、GMP认证员(社会人)、行政许可核查员(社会人)资格认定、等级认定、从业规定、从业规范等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运行模式程序及监督与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等等,均是保障改革成果,实现改革目标必不可少的程序和途径,如在如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管理机制上,建议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及监督与考核管理条例》,明确条例执行主体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级政府食安办(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级食安办负责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及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工作的监督与考核,明确监督的方式和考核的形式等,负责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与考核,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具体内容(如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设施、设备、执法装备建设、人员经费、工资),明确政府与食品监管部门特有的行政关系与工作职权、工作纪律等,明确上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下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关系,授权上级食安办制定监管范围与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具体范围,各级政府及部门承担的责任等,明确各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地方政府落实食(药)品安全负总责的监督与考核中具有的职权,地方政府存在问题的报告形式与处理措施等。

(作者单位: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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