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政府职能的三个认识维度(4)

转变政府职能的三个认识维度(4)

当前,中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为其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更好的条件。首先,公民社会的发展依赖于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社会是政府系统与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自治组织及其关系的总和,它是政治领域与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导致利益分化,民主政治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实现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提供了政治基础。就如安东尼·奥罗姆所言, “公民社会的文化系统将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意识提升为民主型政治文化,并使之成为社会和国家的普遍精神”。因此,公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所带来的利益需求与政治参与多元化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改革原来政府权力一元化与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格局,实现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与国家并存,并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中的能动作用,以弥补市场与政府的不足,形成市场—国家—社会协作与联动的治理机制。

其次,公民社会发展史表明,政府职能范围及其规范化,直接关系着公民社会发展的成熟程度。公民社会作为与国家或政府相对的一个公民个人自组织领域,它所能享有的社会自治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受到国家或政府权力的影响。在全能型国家或政府条件下,没有公民社会生存的空间。随着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公民社会获得的自主空间越来越大,也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社会的自主活动范围,坚守自己的领域。同时,仅有政府职能由全能向有限转型不足以保障公民社会顺利成长,还要求严格限制政府自身的职能范围,也就是说,政府职能范围要实现规范化,不可随意更改或变动。否则,公民社会随时可能受到政府权力的侵扰,也就谈不上保障公民社会自主发展空间,更谈不上公民社会的成熟。

再次,公民社会培育中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公民社会的成长离不开政府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国的公民社会与西方的公民社会有一个根本的区别,西方的公民社会是在资本主义民主与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强调社会的独立自主性,而中国的公民社会与国家或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二者共同致力于提高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效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成员组合成各种功能性团体,这些功能性团体与政府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公共政策,通过协商、谈判和妥协,让公共政策反映各类团体的社会政治利益,政府一方面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成熟提供法律规范等运行规则,同时还为公民社会的日常运行提供公共服务,为公民社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正处于兴起之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不仅在生长空间上受到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压制,而且在制度环境上也极不成熟,政府仍然是公民社会成长与发育的主导性力量。为此,政府职能转变既要收缩对社会过多或过度的微观干预,又要弥补公共服务、制度供给的不足与缺位,进行双向调整。

成熟的公民社会对于保障个人免受国家和政府权力的侵害有重要作用。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虽然已历经较长的历史时期,但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仍然不够成熟。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权力长时期主导社会的国度里,公民社会很难靠自身独立发展并成熟起来,这就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适度扩大公民社会的成长空间与职能边界,切实将属于社会管理的领域和事项交由公民社会去管理。同时,要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建构相应的运行机制,推动公民社会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和成熟。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一直呼吁转变政府职能,但大多未能跳出政府职能范围“大小”、“多少”的问题,即到底是要大政府还是小政府的问题和政府到底是管多还是管少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局限于政府自身,而未能将政府职能转变置于与现代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成长和公民社会成熟这样一个三维框架中来认识,这也导致这些年来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争论不休。实际上,政府职能转变,不仅仅是从政治体制改革一个层面上来探讨的问题,而应当从经济、政治、社会三位一体全方位的视角去关注,单独认识某一方面都是有失偏颇的。为此,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也应由全能型、管制型、权力型转向有限型、服务型、法治型,以实现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总体目标。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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