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司法的法治使命是滋养法律(3)

胡云腾:司法的法治使命是滋养法律(3)

实现司法滋润法律的条件     

司法滋润法律,实际上也是发展法律,是让法律接地气。我一直认为,司法机关努力把法律守护好,使它不至于被窃走或者被侵犯,这只能算是守成,还不能说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既能坚守法律,又能滋养法律发展法律,让法律在实践中成长强大。所以,我对当今世界能够发展法律的司法同行,不免心存敬意,因为法律的发展是靠实践推动的,而实践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司法根据实践丰富和发展法律,才算全面履行了司法的职责使命。当然,司法发展法律不是说司法机关直接去修改或者变通法律,而是要有心收集立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着力为立法积累实践经验。多年来,我们在组织起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编选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对司法如何发展法律服务立法有一些体会,即不仅要依法善意地解释法律,正确公正地实施法律,而且要注重如何推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努力满足国家立法工作大局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仅靠立法发展完善法律,这是一条腿走路,同时也依靠司法活动发展完善法律,则是坚持两条腿走路,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始终立足实际。    

最后,司法滋润法律,必须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几年前,最高法院就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能动司法理念是符合当前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需要的,对于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发展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成效。所以,在最高法院刚刚发布的上述《意见》中,又明确提出了要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的要求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能动司法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价值目标。即能动司法不是脱离司法本职和司法手段的乱动,也不是为司法机关扩权争利的私动,而是为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主动。这对于正确坚持能动司法,防止误解和偏差,意义很大。我的认识是,既然一个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目标,不断实现自身的发展,那么,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也只有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不断与时俱进,与经济社会共同发展进步。在这一点上,一些外国的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走得很远,做得很好了,它们坚持能动司法方面的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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