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拓展地方改革空间(3)

俞可平:拓展地方改革空间(3)

地方和基层的自治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要充分尊重地方和基层的自主创新精神,从法律和制度上保护基层的自治权。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努力实现基层城乡居民的自治,也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虽然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居民自治法律,但从总体上说,社会自治和基层自治的法律还相当不完备。我们必须清楚,自治权是极其重要的公民权利。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真正的居民自治,仅有村落和街道的自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及早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积极尝试包括乡镇和县市在内的社会基层自治,大大拓展公民基层自治的空间。

下级的正当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下级机关和下属官员,都有独立的人格和自主的权利

现代国家建立在科层制度之上,上级下级间有明确的职权,在行政过程中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这是政府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然而,这并不等于上下级主体之间存在政治和人格的不平等。上下级机关作为法人,它们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上下级官员作为公民,他们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权力的不同,不等于人格不平等。上下级官员间的人身依附,合法授权之外的“官大一级压死人”现象,是封建专制遗风,与现代民主政治格格不入。上级机关和领导,应当善待下级机关和下属官员。无论是下级机关还是下属官员,都有独立的人格和自主的权利,法律和制度必须保护这种基于人格的自主、独立、平等和尊严之上的“下属权利”。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下属权利原则”甚至上升到了宪法条文的高度,值得借鉴和重视。

上级领导部门不仅要尊重和鼓励地方和基层的首创精神,而且应当善于将地方和基层先进的改革创新经验上升为正式的制度,及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无论是改革开放初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的“海选”办法,还是近年来的乡镇领导“公推公选”和重大政策的“听证”制度,最初都是地方和基层的创造发明。

然而,当我们回顾过去10年“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众多案例时,仍然看到,还有大量先进的地方改革创新经验没有及时上升为国家制度,从而不能在全国更大的范围内得以推广。不少地方的改革创新经验,不仅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统一”的原则,而且明显地改善了民生,推进了民主,促进了当地的科学发展。例如,在一些地方已经推行多年的“一站式”行政服务、基层“人大代表工作站”、基层领导的竞争性选举。上级部门如果能够将地方和基层的先进经验上升为正式制度,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实行,不仅将给更多的人民群众带来实际利益,让更多的群众在良政善治中得到好处,也将更加有利于增强党在新形势下的执政能力。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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