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2)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2)

核心提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具有高度灵敏性和灵活性的市场调节手段,价格上升时刺激供给、抑制需求,价格下降时刺激需求、抑制供给,这往往比政府直接配置资源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促进市场供求动态平衡,促进资源向更有效率的领域集中。

2.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都要放开价格管制,放手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对那些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创造条件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决定》提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这为今后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明确了前进方向,提出了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市场发现价格、形成价格的功能不断增强。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更加尊重价值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原则上讲,使市场在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应当贯穿于价格形成的全过程、各领域。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都要放开价格管制,放手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对那些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创造条件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贯彻《决定》精神,政府定价要注重在“减”、“放”、“改”方面下功夫。“减”,就是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具体品种,包括对自然垄断行业也要加以细分,使政府定价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减少政府定价创造条件。“放”,就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于部分可以由地方政府价格部门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价格部门,以就近管理,更好地反映当地实际。“改”,就是进一步改进政府定价方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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